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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气温升高,许多地方又“噪”起来了。无论是建筑工地的夜间施工还是酒吧的喧嚣吵闹,都牵动着居民安睡的心。每一个黎明的电话举报都在传达着居民的诉求。
近期,启东局接到群众反映启东市某酒店深夜运营过程中楼顶有大量的设备噪音,严重影响周边群众休息。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实地勘察后发现诉求人反映的酒店噪音来源为楼顶空调机组及热水箱设备,存在噪声超标可能。因该酒店白天设备大部分停运,执法人员决定对其开展夜间突击检查,并协同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酒店夜间噪声予以现场监测。
3月27日,启东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酒店所在区镇,了解酒店实际情况,并邀请其共同参与执法监测过程。28日晚上9点,启东局执法人员、第三方检测公司监测人员与所在区镇环保工作人员于该酒店楼顶汇合并开展突击检查,检查时该酒店正在运营,监测人员依法对该酒店楼顶设备进行噪声监测。
经现场执法监测,该酒店楼顶空调机组及热水箱设备运行排放的噪声超过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噪声限值(45dB)。多方见证下,该酒店负责人对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公告》(启政发〔2019〕53号),该酒店位于1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限值45dB)。依据启东市清源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清源(声)字第(035)号检测报告噪声监测数据,启东局于2023年4月4日对该酒店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05环令〔2023〕3号),要求其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目前正在处罚程序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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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坚持对涉及群众环境权益的信访问题及时处理,按时回复,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同时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噪声信访投诉处置和执法力度,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和全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