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照护保险居家照护服务相关规定的通知
(2020年12月30日南通市医疗保障局通医保规〔2020〕12号文发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照护保险居家服务项目,更好地满足失能人员个性化服务需求,不断增强失能人员的获得感。经研究,对照护保险居家上门服务规定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个性化服务项目”服务提供方式
失能人员及其家属根据实际需求,每星期可从“个性化服务项目”中选择1项或2项服务项目(同一项目可重复选择),由已为该失能人员提供服务的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安排1名照护人员,或者由该服务机构联系签约的医疗机构派1名护士上门服务。原则上个性化服务项目不安排在套餐服务的同一天。
二、个性化服务增加居家失能人员上下楼运送服务项目
由定点辅助器具服务机构专业人员携带爬楼机设备上门提供运送服务。失能人员及其家属应提前向照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预约,辅具服务机构按照预约的时间上门提供服务。发生的服务费用由照护服务中心和辅具服务机构结算,个人按每次服务5元标准,从失能人员照护保险补助金中支付。该服务项目实施初期,服务次数暂按每月每人不超过4次(单程)安排。
三、明确社区护理站纳入照护定点管理
符合社区护理站规划要求,经卫生健康委验收合格的社区护理站,可以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长期照护保险定点,经办机构组织现场勘察,对符合照护保险定点要求的予以及时定点,并签订照护保险定点协议。护理站根据服务范围内社区失能人员的护理需要,提供相应上门护理服务。对符合照护项目护理规范要求的服务,每月暂按照600元(含个人自付)标准支付。基金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照护保险服务中心结算,个人自付部分从个人社会保障卡照护保险补助中扣除。护理服务项目根据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和照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0日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