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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意见(2025版)》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5年08月12日 - 2025年09月12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意见(2025版)》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现针对《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意见(2025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文本有修改意见建议的,欢迎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和利害关系人在2025年9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通过信件方式将意见寄至南通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邮政编码226007,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市政务中心主楼2012室姜女士,电话:0513-59001387)。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404631036@qq.com。

附件:1.《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意见(2025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5版)实施意见》的编写说明

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5版)》的实施意见0812.docx

关于《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5版)及实施意见》的编写说明.docx


征求稿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结合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和《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实施意见》,形成《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5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2025版清单实施意见》”),

在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综合运用教育整改、告知承诺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部分初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部分初次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配合管理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强制措施,这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举措,充分体现了城管执法的温度。

二、制定依据

《2025版清单实施意见》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三、主要制度

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检查、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并对其教育引导,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本自然年度内在本行政执法区域内首次违法的;

(二)危害后果轻微;

(三)当场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改正的;

(四)属于《2025版清单实施意见》所列情形的;

(五)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2025版清单实施意见》所列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要求的,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初步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2025版清单实施意见》所列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要求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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