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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湾示范区法院一执行案件入选江苏法院能动执行保障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来源: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发布时间:2023-07-13 字体:[ ]

自建院以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在示范区党工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紧紧围绕南通“一枢纽五城市”建设目标、示范区“五园一城一基地”任务要求,坚持“项目为王”理念,主动将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作为法院工作重中之重,研究出台服务项目、服务企业“15条意见”,坚持依法平等公平保护原则,坚持靠前服务、主动作为,成立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重大项目和民营企业”服务窗口,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护航示范区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近日,在省法院公布的“江苏法院能动执行保障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中,该院一帮助某海工项目“起死回生”的执行案件成功入选,该案件充分彰显了善意文明理念,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回顾:搭建和解平台助推重点海工项目“起死回生”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系海洋风力发电工程项目的重点配套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开工建设前期已投资数亿元,但因拖欠建设工程款及材料款被起诉、被执行,企业项目面临“夭折”风险。执行法院得知有第三方企业愿意合作开发该项目,主动搭建分期偿债和解平台,最终实现上述项目继续推进、债权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执行目的。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债权人

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

执行法院: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系江苏南通地区从事海洋装备、海上风电、大型桥梁钢结构制造的专业企业,于2020年6月作为海洋风力发电工程项目的重点配套企业进驻南通通州湾,项目建设后预计年纳税上亿、安置就业人员数千人。2021年11月起,因诸多因素拖欠多笔到期建设债务不能清偿。截至2023年2月,执行法院已累计受理涉该企业诉讼案件14件、财产保全案件11件、首次执行案件7件,其他法院另受理其被执行案件10件。

经执行法院查控,某能源科技公司账面资金仅有40余万元,除建设工程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在建中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几辆轿车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中主要财产上设多轮抵押,强制变现无法满足全部债权。执行过程中查明,福建厦门一家从事该行业的大型公司有合作开发的意愿,且双方已达成框架协议。得知这一“利好”消息后,执行法院立即督促某能源科技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偿债方案,并与各债权人进行逐一沟通和协调,通过各种执行利弊分析和引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在2024年年底分期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某能源科技公司已按约履行3期款项给付义务,清偿30%的到期债务,完成70%的项目建设且预计明年年初即可竣工投产。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发挥自身能动司法优势和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对一些市场前景较好、资金一时困难的市场主体,要积极通过司法程序的能动优化和引导,促进相关经济的良性互动和发展。本案执行过程中,通州湾法院获悉被执行人仍有市场发展潜力且有第三方企业投资愿意的情况下,主动搭建和解平台,全力协调各方债权人,最终促成执行和解,助力被执行人完成企业重整,实现了债务人重生、债权人兑现权利、投资企业分享市场红利等多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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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湾示范区法院一执行案件入选江苏法院能动执行保障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来源: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 发布时间:2023-07-13 字体:[ ]

自建院以来,通州湾示范区法院在示范区党工委的坚强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紧紧围绕南通“一枢纽五城市”建设目标、示范区“五园一城一基地”任务要求,坚持“项目为王”理念,主动将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作为法院工作重中之重,研究出台服务项目、服务企业“15条意见”,坚持依法平等公平保护原则,坚持靠前服务、主动作为,成立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重大项目和民营企业”服务窗口,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为护航示范区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近日,在省法院公布的“江苏法院能动执行保障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中,该院一帮助某海工项目“起死回生”的执行案件成功入选,该案件充分彰显了善意文明理念,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件回顾:搭建和解平台助推重点海工项目“起死回生”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系海洋风力发电工程项目的重点配套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开工建设前期已投资数亿元,但因拖欠建设工程款及材料款被起诉、被执行,企业项目面临“夭折”风险。执行法院得知有第三方企业愿意合作开发该项目,主动搭建分期偿债和解平台,最终实现上述项目继续推进、债权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执行目的。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工程公司等债权人

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

执行法院: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系江苏南通地区从事海洋装备、海上风电、大型桥梁钢结构制造的专业企业,于2020年6月作为海洋风力发电工程项目的重点配套企业进驻南通通州湾,项目建设后预计年纳税上亿、安置就业人员数千人。2021年11月起,因诸多因素拖欠多笔到期建设债务不能清偿。截至2023年2月,执行法院已累计受理涉该企业诉讼案件14件、财产保全案件11件、首次执行案件7件,其他法院另受理其被执行案件10件。

经执行法院查控,某能源科技公司账面资金仅有40余万元,除建设工程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在建中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几辆轿车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中主要财产上设多轮抵押,强制变现无法满足全部债权。执行过程中查明,福建厦门一家从事该行业的大型公司有合作开发的意愿,且双方已达成框架协议。得知这一“利好”消息后,执行法院立即督促某能源科技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偿债方案,并与各债权人进行逐一沟通和协调,通过各种执行利弊分析和引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在2024年年底分期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某能源科技公司已按约履行3期款项给付义务,清偿30%的到期债务,完成70%的项目建设且预计明年年初即可竣工投产。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发挥自身能动司法优势和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效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对一些市场前景较好、资金一时困难的市场主体,要积极通过司法程序的能动优化和引导,促进相关经济的良性互动和发展。本案执行过程中,通州湾法院获悉被执行人仍有市场发展潜力且有第三方企业投资愿意的情况下,主动搭建和解平台,全力协调各方债权人,最终促成执行和解,助力被执行人完成企业重整,实现了债务人重生、债权人兑现权利、投资企业分享市场红利等多赢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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