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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勿添乱!苏锡通园区警方严打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苏锡通园区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2022-04-07 字体:[ ]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全市人民正全力以赴配合防疫,但仍有极少数人置公众安全于不顾,拒不执行防控措施,无视法律法规,园区警方对此类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案例一:3月31日中午,徐某某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南通,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告,直至次日中午才报备行程,在社区明确要求其不要外出,需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后,徐某某仍私自外出,多次出入公共场所,致使新冠疫情有严重扩散风险。

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3月13日、3月16日、3月19日苏锡通园区公安分局张芝山派出所民警在防疫检查中发现,辖区三家棋牌室负责人田某、宋某、徐某在明知疫情期间禁止开放此类场所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开门经营。

田某、宋某、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上述3人分别依法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三:3月17日,苏锡通园区公安分局江海派出所民警在防疫检查时,发现某旅馆负责人高某未按规定在系统中传输住宿旅客信息。

该旅馆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传输报送信息,公安机关依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该旅馆立即改正,处罚款二千元。

案例四:3月30日,苏锡通园区公安分局张芝山派出所民警在防疫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网吧管理人员王某在明知进入场所需查验苏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的情况下,未查验顾客冯某苏康码、未登记出入人员信息。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王某依法予以警告的处罚。

案例五:4月1日,苏锡通园区公安分局张芝山派出所接镇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指令,南兴村管控区安某、刘某、詹某三人无视防疫规定,违反管控要求,私自翻越围挡外出。

安某、刘某、詹某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安某、刘某、詹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4月6日,苏锡通园区公安分局江海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某旅社老板施某未按照防疫规定查看入住人杨某的行程码和健康码。

施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施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防疫规定。凡不主动报备、故意隐瞒行程、违反规定外出、以冲卡或其他形式拒不接受检查、在接到通知后拒不履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甚至编造、故意传播涉疫虚假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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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情,勿添乱!苏锡通园区警方严打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苏锡通园区公安分局 发布时间:2022-04-07 字体:[ ]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全市人民正全力以赴配合防疫,但仍有极少数人置公众安全于不顾,拒不执行防控措施,无视法律法规,园区警方对此类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打击处理。

案例一:3月31日中午,徐某某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南通,未第一时间向社区报告,直至次日中午才报备行程,在社区明确要求其不要外出,需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后,徐某某仍私自外出,多次出入公共场所,致使新冠疫情有严重扩散风险。

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对其立案侦查,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3月13日、3月16日、3月19日苏锡通园区公安分局张芝山派出所民警在防疫检查中发现,辖区三家棋牌室负责人田某、宋某、徐某在明知疫情期间禁止开放此类场所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开门经营。

田某、宋某、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上述3人分别依法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三:3月17日,苏锡通园区公安分局江海派出所民警在防疫检查时,发现某旅馆负责人高某未按规定在系统中传输住宿旅客信息。

该旅馆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传输报送信息,公安机关依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该旅馆立即改正,处罚款二千元。

案例四:3月30日,苏锡通园区公安分局张芝山派出所民警在防疫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网吧管理人员王某在明知进入场所需查验苏康码、行程码、测量体温的情况下,未查验顾客冯某苏康码、未登记出入人员信息。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王某依法予以警告的处罚。

案例五:4月1日,苏锡通园区公安分局张芝山派出所接镇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指令,南兴村管控区安某、刘某、詹某三人无视防疫规定,违反管控要求,私自翻越围挡外出。

安某、刘某、詹某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安某、刘某、詹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4月6日,苏锡通园区公安分局江海派出所民警在疫情防控检查中发现,某旅社老板施某未按照防疫规定查看入住人杨某的行程码和健康码。

施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施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防疫规定。凡不主动报备、故意隐瞒行程、违反规定外出、以冲卡或其他形式拒不接受检查、在接到通知后拒不履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甚至编造、故意传播涉疫虚假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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