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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擅自运输或倾倒建筑垃圾,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
来源: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22-12-30 字体:[ ]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法规也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2022年10月27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大条例适用范围。新《条例》适用范围扩大为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为建制镇和集镇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新《条例》简化了行政许可要素,取消了原《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要求,将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集中一证许可,即《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同时积极推行不见面审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和严格加强环境保护的要求,对条例部分处罚进行了修改,依法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于擅自运输或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违法单位最高将面临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苏锡通园区深入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偷倒填埋、无证运输和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本年度共开展各类夜间执法行动80余次,罚款30余万元,有效规范了园区建筑垃圾运输(排放)秩序,遏制了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人员形成了有效震慑。下一步,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进一步落实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严格遵循新修订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持续加大对随意倾倒、无证运输建筑垃圾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营造园区建筑垃圾管理新气象。

普法链接: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或者批准地点以外的场所消纳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袋装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装饰装修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取得许可的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对运输单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运输车辆未分类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密闭运输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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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修订|擅自运输或倾倒建筑垃圾,最高可处罚款十万元
来源: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 发布时间:2022-12-30 字体:[ ]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法规也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2022年10月27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大条例适用范围。新《条例》适用范围扩大为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为建制镇和集镇管理提供了法律支撑。

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新《条例》简化了行政许可要素,取消了原《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的要求,将建筑垃圾处置全过程集中一证许可,即《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同时积极推行不见面审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和严格加强环境保护的要求,对条例部分处罚进行了修改,依法提高了罚款数额,加大了处罚力度。特别是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于擅自运输或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违法单位最高将面临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苏锡通园区深入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偷倒填埋、无证运输和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本年度共开展各类夜间执法行动80余次,罚款30余万元,有效规范了园区建筑垃圾运输(排放)秩序,遏制了各类违法行为,对违法人员形成了有效震慑。下一步,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进一步落实党工委、管委会的要求,严格遵循新修订的《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持续加大对随意倾倒、无证运输建筑垃圾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营造园区建筑垃圾管理新气象。

普法链接: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或者批准地点以外的场所消纳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设单位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或者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装饰装修垃圾分类、袋装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委托个人或者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装饰装修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取得许可的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对运输单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运输车辆未分类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密闭运输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沿途泄漏、遗撒建筑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线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运输单位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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