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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时间:

    2021年05月26日 - 2021年06月26日

  • 征集单位: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关于征求《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我局组织起草了《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文件公平性竞争方面存在修改建议的请一并提出)。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1213870917@qq.com。

2.通信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市市政和园林局,邮编:22600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

附件:《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意见反馈表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2021年5月26日

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职责分工)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狼山旅游度假区、南通创新区、家纺产业园区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前期研究)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开展前期研究,建立市本级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储备库,编制市区园林绿化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由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计划,开展前期研究,建立管辖区域内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储备库,编制管辖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立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结合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报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第六条(设计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

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取得施工图评审意见,施工图中涉及房屋建筑、市政桥梁等专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当送交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招标形式)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以及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投资大于400万元以上的附属绿地项目施工,应按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单独招标。其他依法应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八条(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应具备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招标人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招标人应当结合工程规模、项目特点及技术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标准》(T/CHSLA50001-2018)中有关标准,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数量、岗位配备等基本要求。

第九条(业绩要求)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典园林修缮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可以设置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业绩资格条件,类似工程通过工程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其量化指标一般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投标人所提供的工程业绩证明应在南通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公开。

第十条(附属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涉及配套建筑、园林景观人行桥梁、水利设施等各类附属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和资历的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附属工程达到规模标准的,应当按规定单独招标,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或水利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

第十一条(工程担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工程担保,鼓励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等替代现金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开工审批)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同时并联办理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和质量监督申请。

符合施工许可申报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市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向市或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人员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监理现场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加强检查,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施工、监理单位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除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外,应当将企业的违约行为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职责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按照园林绿化工程特点,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自检,并由监理机构组织预验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前书面通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竣工备案)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保修养护)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养护职责,做好保修养护期内工程缺陷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管移交延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同时将违约行为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如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管移交延迟,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延期养护增加的成本进行补偿。

园林绿化工程养护接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保修养护期监管,协同做好工程缺陷排查工作。

第十八条(事后监管)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施工、保修养护阶段的景观效果评估和建管交接前的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工程缺陷问题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将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本市对园林绿化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监督指导全市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和评价结果应用。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市场活动的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主动申报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信用成果应用)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应当将“南通市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公示的企业人员、业绩、信用行为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招标时,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当将企业信用评价分按评标总分值的3%-6%计入最后得分;采用价格单因素评标的,可要求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不得为最低级;市级重点工程、应急建设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各类参展(竞赛)项目、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或具有特殊工艺的项目发包时,可增设较高信用等级的附加条件。

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开工报告管理、质量综合评价等有关规定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意见反馈表.docx

征求稿说明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促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我们研究起草了《南通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于2021年10月印发,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但条例中未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程序,只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希望通过本办法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程序予以规范。 同时,按照我市参与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方案,需要探索建立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园林绿化市场监管体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健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价等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 二、起草过程 2020年8月,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历史遗留、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 我局分别于2020年10月22日和2021年3月19日,两次邀请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建单位、代表性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会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难点痛点,协调《办法》草案中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在深入各区县、代建平台及部分代表性企业进行调研,并与上海、厦门、南京等先进城市深入交流,充分借鉴先进经验做法后,于2020年11月下旬形成了《办法》初稿,并按照国家、省、市各级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要求,对《办法》进行了适配修改,以确保符合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程序的相关要求。《办法》草案完成后,先后于2021年1月8日、5月14日2次向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征求了意见。第一轮征求意见要求1月13日前反馈,无意见也盖章反馈,截止日共收到13个部门和县(市)区的28条反馈意见;第二轮征求意见要求2021年5月20日前反馈,无意见也需盖章反馈,截止日共收到19个部门县(市)区的21条反馈意见,经研究修改后,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2021年8月中旬,在与司法局立法处座谈沟通后,我局法规处组织法务和相关处室再次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等规定和政策,参照南京、上海等兄弟城市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定义范围、职责分工、建设程序、监督管理、信用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办法》共1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制定本办法是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同时进一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和强化园林绿化工程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 第二条: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和园林绿化工程的定义。 第三条: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四条:规定了市本级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的前期研究要求,同时明确县(区)级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参照市本级项目,开展前期研究工作。 第五条:规定了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六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的有关要求。明确了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工程单独招标的范围;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中应当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单位的范围;明确了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的内容;明确了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的投标人及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明确了招标时可以设置业绩资格条件的工程范围和量化指标。 第十条:规定了开工审批的有关要求。为了及时有效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明确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但大部分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因建设用地指标限制,无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施工许可证》也无法办理,我们参照南京、上海针对该问题制定的解决方案和相关规定,明确符合规划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报告。 第十一条:规定了质量安全监管的有关要求。本条针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明确了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内容,并将保修养护期管护一并纳入质量安全监管范围。 第十二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备案的要求。明确要求按照规定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规定了园林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保修养护期内建设单位、养护接管单位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确保工程及时移交。 第十五条:规定了主管部门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明确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的景观效果评估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园林绿化工程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了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的责任部门,明确了政府投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中,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要求。 第十八条:明确对违法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处理。 四、主要特点 1、《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职能。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能,起草组在不涉及职能变化的前提下,会同各部门直面历史遗留、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重点解决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中的突出问题、现实亟待破解的疑难杂症,力争通过《办法》的出台,全面形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体系,各项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2.《办法》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进行了系统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受企业资质取消、土地指标限制、未与建设工程并轨管理等影响,各方在履行工程建设程序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此,起草组梳理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全流程存在的难点,总结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取消以来暴露出问题,研究了解决方案,在本《办法》中予以明确,如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的定义,明确了承建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审查的要求,明确了工程报建需要履行的一般程序等内容。 3、《办法》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53号)和《南通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将《办法》与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程序进行了全面衔接,推行便民服务,施行并联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如明确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实施并联审查,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将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并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办理等。经认真梳理,《办法》未增加各相关部门及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4、《办法》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和监管方式。针对因《城市绿化条例》修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取消等“放管服”改革措施施行后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按照国家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改善营商环境的要求,重点完善了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并就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的专业能力、信用水平、履约能力和承发包管理事项等事中事后监管的核心要素作出了规范,为园林绿化建设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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