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4〕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4〕52号)、《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2〕49号)精神,为扎实做好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今年是《安置条例》实施后安置政策全面并轨的第一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兵役法》、《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突出重点,突破难点,以扎实有效的举措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广开渠道,积极协调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工作岗位,按照规定时间抓好任务落实,确保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社会组织,部省属驻通企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受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退役士兵安置可采取政府指令性安排、双向选择、积分选岗、考试竞岗等多种方式,具体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根据《兵役法》和《安置条例》相关规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采取刚性措施,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三、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相关政策
(一)明确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标准发放,其在部队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应当从中扣除。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不低于10%。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安置条例》规定的四类重点安置对象,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增发不低于10%的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在部队已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加上部队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条件下在部队未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官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
(二)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四、深入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各地要围绕贯彻落实苏政发〔2013〕161号文件精神,本着“愿训尽训、免费培训、自选专业、推荐就业”的原则,严密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加大宣传动员力度,规范报名、招生秩序,确保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的80%以上。完善招生计划,严格分级培训,规范教育管理,创新教学模式,提升培训实效,确保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就业率达到95%以上。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若干规定》,加大督查巡视力度,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五、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并与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当年按计划全部接收退役士兵确实有困难的单位,经申请并得到相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一定比例实施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就业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待安排工作时间,一律计算为工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13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计划表
2.市属部门、单位接收安置2013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计划表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