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的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0-11-17 14:20 累计次数: 字体:[ ]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通知》,对相关提取业务标准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符合条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除职工死亡提取、法院判决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一律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一)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除出具提取所需材料外,可持商业银行(分别为兴业、华夏、南京、邮储、招商、工商、中国、浦发、江苏、农业、建设、交通、中信、广发、南通农商、海安农商、如皋农商、如东农商、海门农商、苏州银行等)的一类借记卡到各分支机构(或登录“南通公积金”网厅、手机APP、微信等)办理公积金账户与银行卡的绑定业务,提取审批完成后柜面人员在系统内进行直连转账支付操作,实时转账至职工本人商业银行的一类借记卡(死亡提取例外)。每笔业务生成唯一的业务流水号,系统自动生成业务凭证。

(二)职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涉及多个继承人的,划转至由继承人指定的其中一人的银行账户。取消原《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问题的通知》(通金管[2015]241号)之第二条“关于死亡职工提取”的相关规定,即取消“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转账至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负责处理”的提取方式。

(三)法院判决执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债权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债权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后再划转。取消原提取现金、汇缴入账的提取操作方式,变更为“余额转移”的操作方式。该“余额转移”操作方式由中心各分支机构的2名柜面人员合作完成,不需要受委托银行的参与。柜面人员可登录信息系统“转移管理”-“职工余额转移”业务模块,分“初审录入”、“审批记账”2个环节办理该项业务。

(四)偿还商业贷款、公转商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先偿还贷款后办理提取的方式。职工申请办理业务时,除出具偿还商业贷款、公转商贷款提取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偿还商业贷款的流水凭证(与商业银行联网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即可)到柜面申请,经审批后柜面人员在系统内进行直连转账支付操作,实时转账至职工本人银行的一类借记卡。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采用报账制,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申请时间应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时间应间隔12个月。

三、购买同一套住房,职工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申请时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为准。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

四、缴存职工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不予提取。目前,缴存职工(含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提取申请人的父母)在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可以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