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中心信息公开的规范、高效运行,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中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
(二)公开的信息是否公正、公平并完整、及时、准确;
(三)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制度建设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
(七)《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其它情况的执行状况。
第四条 中心应采取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干部、职工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一) 内部监督。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对中心推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 社会监督。聘请行风监督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本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三) 舆论监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验和作法,要及时宣传,杜绝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不良现象。
(四) 设立举报电话,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做好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第五条 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关人员存在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要及时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并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二)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类先进参评资格;
(三)予以相关处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