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3-09-22 11:21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公开信息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依法审查、“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五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但是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要将保密内容予以删除,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再予以公开。
    第六条  中心各部门在形成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原则上主动公开范围内不涉密的信息均可公开。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中心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发布前,按照中心发文流程层层做好保密审核把关。综合科负责公开信息的具体上报工作。
    第八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综合科在收到申请后,经中心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第九条  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息发布前应由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报综合科审核;
    (二)综合科负责人审核后的信息,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的信息,送主管领导处审定。
    (四)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时,应由中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
    (五)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说明理由,留存保密审查记录备查。
    第十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审查时间不应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中心保密审查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