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7545418/2021-00044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文号: | 通金管〔2021〕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 信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
信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信访投诉秩序,规范住房公积金信访投诉管理,经研究,制订《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访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严格按照实施。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11日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信访投诉秩序,规范住房公积金信访投诉管理工作,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信访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职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信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该加强各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信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事项均属信访管理范围,单位和个人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信访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及时受理,文明接待;查核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秉公办理;提高效能,限时办结。
第二章 健全信访工作的内部协调机制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公积金中心工作职能,建立设置合理、制度规范、流程清晰、责任明确的公积金中心信访工作机制,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挂靠归集科。
公积金中心信访办是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访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信访事项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各职能科室负责职能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各分支机构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信访事项。
信访办对接办的信访事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办理。健全“信访办统一扎口,职能科室和分支机构具体办理,纪检监察效能督查”工作体系。职能科室和分支机构是信访工作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每个职能科室和分支机构明确1名同志担任信访工作联络员,负责本科室、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信访工作的受理登记、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和上传下达。监察室监督信访办理全过程。重大信访事项由监察室负责督办。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登记
第八条 信访投诉事项按来源渠道分为:
(一)反映单位或职工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访事项;
(二)反映相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信访事项;
(三)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以及人大、政协、市委办、市政府办等上级部门批转督办的信访事项;
(四)信访局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涉及住房公积金的信访事项。
第九条 公积金中心信访办及各职能科室和分支机构作为信访受理部门,应指定受理人员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做好受理登记,并通过中心OA系统信访平台做好信访材料的上传和汇报。
第十条 信访应当提交书面证据材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公积金中心掌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资料外,信访人还应提供申述材料、本人身份证明和信访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投诉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关系的资料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有关材料),证明材料由单位掌握的,单位应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信访人以匿名电话或匿名信方式举报单位整体未开户或单位集体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经核实确认后,受理人员应予受理登记。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由信访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信访事项受理登记表》,或由受理人员填写经信访人签字确认,以确保信访投诉内容的真实性。
对各类来电、来信、网上事项,受理人员填写受理登记表。
对各类批办、转办事项,受理人员应根据收件内容及时填写受理登记表。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不能提供确切材料的;
(二)信访人举报情况经确认不实的;
(三)在信访投诉事项办理过程中重复信访的。
第十四条 如信访人提供信访投诉材料不齐全,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告知信访人应准备材料的详细内容、种类,待其补全相关材料后再予以受理登记。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督办
第十五条 拓宽信访诉求渠道,建立和完善中心OA系统公积金信访工作平台,提升信访工作信息化水平。
信访事项受理后,信访办应对信访内容(含住房公积金网上投诉以及各类批办、转办事项)进行分类整理并提出拟办意见,经信访工作主管领导批示后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应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中心各科室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信访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涉及本科室、本辖区的信访事项。
需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投诉咨询建议事项,由信访办牵头协调有关科室办理回复。
需转至各相关分支机构办理的事项,由相关职能科室先期与各分支机构沟通了解情况,提出拟办意见,信访办负责跟踪回复;
涉及系统内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违法违纪的举报转至监察室处理;
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能范围的投诉咨询事项,由信访办向投诉咨询人说明情况,并引导其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提出。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科室或分支机构经过调查取证,形成结论清晰的办理意见,填写《住房公积金信访投诉事项办理意见表》,经部门主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及时向受理部门(受理人员)予以反馈。其中,发现经办人员有应作为而故意不作为情形的,相关职能科室或分支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予以改正;不听劝改的,按有关行政规定处理。
对信访人现场走访提出的信访投诉事项能够当场办结的,相关职能科室或分支机构应现场填写办理意见表并经信访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信访投诉事项处理完毕,应将相关信访材料和处理结果,通过中心OA系统信访平台上传、汇报信访工作主管领导。
第十九条 信访人要求反馈处理情况的,受理部门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及时答复信访人。对各类批办、转办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发出公函予以答复。切实做到信访问题“事事有交代、案案有结果”。
第二十条 监察室通过中心OA系统信访平台监察信访事项全流程。对承办信访投诉事项的部门或人员应进行检查和督办,对批转各分支机构办理的信访投诉事项应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办。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访分析预警机制,由信访办会同监察室定期(每季度)分析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措施,提前谋划。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信访、群体信访报告制度。各地来信、来访特别是重要来信、群体来访的案件,要及时将信息上报信访办。
第二十三条 加大对部、省、市交办和领导接待批办案件的督办力度,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本机构的地址、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电话。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对各类举报事项,信访受理、承办的部门和人员,负有保护当事人权益责任,并为信访当事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构建中心OA系统信访平台的受理、转办与回复工作机制,明确规定办理要求和期限。
中心网站和12329热线的咨询投诉事项办理必须做到“限时办结、件件回复”。
对于省、市12345及市长信箱转交的事项,按照相应规定的时间办结并反馈。
中心本级的一般咨询投诉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给予回复;
问题比较复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给予回复;
问题情节复杂、需多个单位参与办理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日,办结时需同时说明延时原因。
第二十七条 重大或群体信访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与调查对象协调和实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向批办的主管领导书面申请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累计不得超过9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
第二十八条 涉及各分支机构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跟踪督促相关分支机构尽快处理反馈。
分派至各职能科室的投诉咨询建议事项,责任科室按规定办结后及时向中心信访办反馈办理情况并销案。
各职能科室和分支机构要按时统计汇总信访工作数据,尤其是市、县已信访终结的信访事项和群体上访、事项复杂的信访事项,及时报送信访办。
组织做好重要信访信息的报送工作,做到要素齐全、概述准确、简洁明了、措施明确。
第二十九条 信访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扣压、毁损当事人的信访投诉材料;不得故意拖延受理和处理时间;不得恶意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严格执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各级领导抓信访工作的实绩纳入考核内容,对决策失误、工作失职、事先未报告、未按规定到场处置以及处理不当,造成群众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非正常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信访办要将办结的信访投诉事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要对处理结果进行汇总,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转办理的信访投诉事项,在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备,并应将本辖区内的信访投诉管理工作年度总结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信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金管[2014]2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