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7545418/2010-0013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意见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文号: | 通房委〔2010〕1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有效性: | |||
名称: |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意见》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意见》已经南通市第二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意见
为支持居民住房消费,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困难,按照《南通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定向配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低于100元的,最高可贷款6万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高于100元的,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意见》(通房委〔2009〕1号)规定执行。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个人购买住房出资额的50%。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用所购买的住房或本人的其他房产作抵押。
四、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减去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之和与家庭月收入扣除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之比小于50%,可认定具有偿还能力。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期限、利率及办理程序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凭房管部门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审核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人使用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作抵押的,由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八、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