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7545418/2020-00017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疫情期间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
关于疫情期间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管理部、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减轻疫情对企业发展影响,经研究,现将疫情期间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一),各分支机构应及时受理并作出认定。
二、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可至2020年6月底前,2020年7月应及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各分支机构应按日填写《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统计表》(附件二),并于次日上午及时报送归集管理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企业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统计表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