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67545418/2009-0117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号: 通金管〔2007〕8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和调整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和调整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09-11-25 14:31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方便于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要素变更和调整(以 下简称合同变更),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内对原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主体、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物以及信用保证担保人进行变更和调整。

    二、合同变更必须建立在原合同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作变更的部分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仍然有效。

    三、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四、合同变更的内容:

    (一) 借款人主体变更,是指贷款合同约定期限内重大情势变更如借款人还贷能力丧失甚至借款人主体不复存在等情况下,借贷双方和原合同当事人同意对原合同借款人(主债务人)进行变更,由新的借款人承继原合同借款人(主债务人)的还款义务;

    (二)期限变更,是指借贷双方和原合同当事人同意延长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贷款期限缩短可按现行提前还款方式处理;

    (三)还款方式变更,是指贷款期限内由于收入水平变化或其他重大事故导致借款人还贷能力变化,借贷双方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改变原合同约定还款方式的行为;

    (四)抵押物变更,是指因借款人调换房屋或原抵押物变更等原因,借贷双方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更换或增加抵押物的行为;

    (五)信用保证担保人的变更,是指信用保证担保人因故不能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借贷双方同意更换信用保证担保人的行为。但是不得因为合同的变更而减少或减轻原有担保人在原合同中所规定的担保责任,但贷款人同意的除外;

    (六)借款人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一种或多种合同要素的变更。

    五、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合同变更时必须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定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二)借款人必须还清按合同约定应还未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

    (三)办理合同变更涉及的公证、抵押登记(备案)、保险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四)变更后的借款人必须有履行合同变更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能力; 变更后的担保人亦须具备相应的担保能力;

    (五)对合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文书必须经过公证;

    (六)若为抵押物变更,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新设定的抵押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权人具有合法的完全产权;

    2、没有设定其他抵押,不涉及其他债务纠纷;

    3、新抵押物价值的60%大于贷款余额;

    4、新抵押物为小套型住房的,按小套型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合同变更申请。

借款人申请合同变更应向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变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合同其他当事人同意合同变更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承诺;

    (二)变更借款人(主债务人)主体的须提交新的借款人(主债务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贷款处于保证阶段的,保证人同意合同变更后继续担保证明文件;

    (四)抵押物有共有产权人的,共有产权人同意合同变更后继续抵押的证明文件;

    (五)原《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还款协议》以及公正文书;

    (六)申请抵押变更时,除应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新抵押物的价值评估证明;

    2、属于新购房屋换房的,还需提供经备案的新购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付款收据、换(退)房证明。

    (七)本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 合同变更的审查和审批。

    (一) 合同变更的审查

    受托银行经办人员收妥有关资料后,对合同变更的原因和真实性、客户的还款能力等进行查实,同时向申请人讲明合同变更的有关责任和义务。经办人员调阅原贷款资料,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对原贷款的还款历史记录进行查询,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将资料统一汇总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1、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申请延长期限的延长后的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是否符合贷款年限在30年以内且借款人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3、延长期限后的贷款利率是否按照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

    4、抵押物变更的,新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新抵押物价值的60%是否大于贷款余额或是否符合小套型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期房以销售价格计算,新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物的书面授权文件;新抵押物的权属是否明晰,是否涉及其他债务纠纷;

    5、保证人是否出具了同意继续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

    6、无论是抵押还是保证的,合同变更均须得到原合同所有保证人或抵押人的全部书面明示同意。

    (二)合同变更的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受托银行转来的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退还资料,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八、合同变更协议的签订。

    (一) 由受托银行通知当事人各方正式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变更协议》,并进行公证;

    (二) 有产权共有人或有配偶的借款人申请合同变更的,产权共有人或夫妻双方应在合同变更协议上共同签字,并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

    (三) 受托银行协助借款人到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抵押权注册、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登记证明文件收押保管。

    九、合同变更后,受托银行将相关材料报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贷款业务部门填写《业务数据更正(变更)传递单》,交管理中心信息管理部门对变更后的借款人信息、合同信息及相关的抵押、保证等信息进行修改或补录,并在“申请及审批情况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十、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