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67545418/2016-0059 分类: 其他\其他    意见
发布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号: 通金管规〔2016〕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16-11-30 09: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苏建金管〔2016〕218号)精神,经市发改委、财政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并听取了市房管局、银监局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南通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相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为切实把国家和省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和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举措落到实处,即对已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8—12%的单位,可申请降低至8%;对新开户设立账户的单位可按512%执行。

  实施阶段暂按两年执行,即至2018年430日止,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满后,须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8—12%内。

  三、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

  已开户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如: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发生严重亏损的、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及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并经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申报流程和资料
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填报《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审批表》;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还需提供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书面报告、职代会或工会决定(决议)、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证明、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涉及控高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一般性调整,由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涉及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经南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后,报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批准。

    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2016年51日起执行。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11月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