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36/2018-00866 |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物价局 | ||||
文号: | 通价费〔2018〕178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9-26 | ||||
发布日期: | 2018-09-26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加强医药价格监管 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的通知 |
关于加强医药价格监管 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社会管理局,市区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医药价格定期巡查制度。各地每半年组织一次对1个县级医院、1个乡镇卫生院、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所)的巡查,巡查的方法、主要内容等按《通知》规定执行。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将巡查情况书面报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指标报告制度。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健全辖区内价格监管指标报告制度,增加覆盖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报告对象,由年报逐步过渡到季报,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实时动态监测工作。
三、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价格约束机制。各地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按《通知》要求,建立内部价格约束机制,加强自我监管,规范价格行为。市区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报告等制度,合理使用自主定价权并规范定调价程序,加强医药价格自律。
各地和市区各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送本地及本医疗机构上年度医药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报送邮箱:ntwjjsfc@163.com,联系人:蔡燕熙,联系电话:85216544。
附件: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医药价格监管规范医疗收费行为的通知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