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制定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014207264/2019-04267 | ||||
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号: | 通政办发〔2019〕5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19-06-03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制定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
本轮机构改革后,原市物价局“组织制定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的职责已划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中“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的职责已划转至市医疗保障局。为依法履行政府制定价格职责,做好机构改革后政府制定价格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规定,履行政府制定价格职责。
二、划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管理职责的行使,仍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物价局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事项的批复》(通政办发〔2018〕10号)执行。
三、划转至市医疗保障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的政府制定价格事项,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价格并制发制定价格的决定,抄送市政府。涉及医药价格改革等重大决策事项需要政府制定价格的,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价格并制发制定价格的决定,抄送市政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