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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207264/2019-04267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19〕51号
成文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19-06-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制定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制定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6-03 字体:[ ]
索引号: 014207264/2019-04267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卫生、体育\医药管理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通政办发〔2019〕51号
成文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19-06-03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政府制定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

本轮机构改革后,原市物价局“组织制定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的职责已划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中“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的职责已划转至市医疗保障局。为依法履行政府制定价格职责,做好机构改革后政府制定价格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规定,履行政府制定价格职责。

二、划转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管理职责的行使,仍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物价局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有关事项的批复》(通政办发〔2018〕10号)执行。

三、划转至市医疗保障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的政府制定价格事项,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价格并制发制定价格的决定,抄送市政府。涉及医药价格改革等重大决策事项需要政府制定价格的,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价格并制发制定价格的决定,抄送市政府。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


通政办发[2019]05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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