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56/2015-0110 | ||||
分类: | 监管信息\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通价费〔2015〕4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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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规范救护收费管理的通知 |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卫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园区经发局,南通市急救中心: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救护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医[2014]3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规范救护收费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护项目收费标准
1.符合《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属急救范围地段内(指南通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收费标准为:起步公里数5公里,起步价40元,超过5公里以上的每公里为4元(单程计费)。
2.跨越急救范围地段用车或用于接送、转运伤病员的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收费标准为8元/公里(单程计费)。
3.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规定的情形,需实施院前危急重症抢救的,费用为每次90元。
4.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心脏电除颤术、心肺复苏术、气管插管术、呼吸机辅助呼吸、心电图检查、骨折外固定术等服务项目的,按《关于规范救护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医[2014]353号)规定收取。
5.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备用车辆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6.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当时不得收费,事后视突发公共事件性质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救护收费项目说明
1.救护车不得区分普通型、监护型、负压型救护车或进口、国产救护车类型。
2.救护车用车里程计算方法为患者上车救护地点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的实际行驶公里数,不得按往返里程计算。
3.非院前医疗急救用车、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医疗保障备用车辆服务坚持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前按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
三、救护收费管理要求
1.规范收费项目标准。救护收费服务项目由省统一立项,各地、各救护实施单位不得自行设立项目,分解收费。
2.落实政策规范管理。各救护实施单位要抓紧配置救护车计价器等设备;要在收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等政策规定;做好急救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按规定收费,并实行结算清单制度;对救护收费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各地要加强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3.本通知自2015年4月15日起在南通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执行。
附件:南通市救护车收费项目及价格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