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56/2015-0519 | ||||
分类: | 监管信息\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通价行〔2015〕181号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
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价工[2014]118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工[2015]249号)等文件精神,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正式核定市区(崇川、港闸、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以居民家庭户籍人口4人为基数,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分为3个阶梯,第一阶梯气量基数为300立方米(含)以下,销售价格2.4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气量基数为300-600(含)立方米,销售价格2.8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气量基数为600立方米以上,销售价格3.60元/立方米。阶梯气价按自然年度结算。
(一)阶梯气价实施范围为市区所有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用户。现阶段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按照第一阶梯气价2.40元/立方米执行。
(二)家庭户籍人口为4人以上的,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气量基数分别增加75立方米,由供气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认定。
(三)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每户每月免费使用管道天然气由现在的5立方米增加为7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
对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等用户,销售价格为2.40元/立方米。
三、建立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一)联动条件。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5%时,在阶梯气量、阶梯价差比例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同向调整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累计变动幅度未达到5%,或者在同一联动周期内实施联动后,天然气门站价格又发生变动的,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二)联动公式。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市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如下计价方式作相应调整: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调整期居民天然气门站综合价格(含税)-基期居民天然气门站综合价格(含税)]&Pide;(1-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
其中,居民天然气门站综合价格为不同气源门站价格按照销售量加权价格;管道天然气供销差率原则上按实确定,上限为5%。
(三)联动周期。根据国家门站价格调整情况适时调整,一般不低于半年。
(四)联动程序。当符合联动机制规定的条件后,由市物价局按程序审核实施,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使用量)执行。
你公司要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及政策宣传,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为居民提供更多便利;积极落实供气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附件:南通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
2015年11月26日
附件:
南通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类别 |
阶梯 |
年用气量 (立方米) |
销售价格 (元/立方米) |
备注 |
居民生活用气 |
第一阶梯 |
0-300(含) |
2.40 |
家庭户籍人口为4人以上的,每户每增加1人,每年各档阶梯气量基数分别增加75立方米 |
第二阶梯 |
300-600(含)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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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
600以上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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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
不执行阶梯价格 |
不限 |
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