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 014207256/2017-1112 | ||||
分类: | 监管信息\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通价行〔2017〕181号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各船舶岸基供电设施运营单位:
为促进清洁能源替代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及《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5〕2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船舶岸基供电设施服务价格明确如下:
一、我市船舶岸基供电设施服务价格暂定沿江港口为1.10元/千瓦时,内河港口为1.00元/千瓦时,该价格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该服务价格中已含船舶岸基设施用电价格,不得另外收取电费。
二、各船舶岸基供电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辖区内船舶岸基供电设施运营单位落实价格政策,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价格自2017年9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南通市物价局
2017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