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价格收费 > 政策文件
索引号: 014207256/2017-1112 分类: 监管信息\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文号: 通价行〔2017〕18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有效性:
名称: 关于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关于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0 字体:[ ]
索引号: 014207256/2017-1112
分类: 监管信息\物价    通知
发布机构:
文号: 通价行〔2017〕181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有效性:
名称: 关于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服务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各船舶岸基供电设施运营单位
  为促进清洁能源替代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及《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船舶岸基供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152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船舶岸基供电设施服务价格明确如下:
  一、我市船舶岸基供电设施服务价格暂定沿江港口为1.10/千瓦时,内河港口为1.00/千瓦时,该价格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该服务价格中已含船舶岸基设施用电价格,不得另外收取电费。
  二、各船舶岸基供电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和服务内容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指导辖区内船舶岸基供电设施运营单位落实价格政策,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价格自2017920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南通市物价局

                           20179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