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56/2017-0702 | ||||
分类: | 监管信息\物价 通知 |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通价服〔2017〕29号 |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明确南通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
市区各停车服务经营单位:
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部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的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二、政府制定价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包括:
1.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2.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4.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5.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现行标准执行。变更或制定新增停车设施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需及时到市物价局行政审批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三、相关要求
各类停车设施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
依法取得经营资质的停车场,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规范化的标价牌,公示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南通市物价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城市管理局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