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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维修资金所有权属于谁?
来源: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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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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