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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哪些情形,出租人可以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限期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来源: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8-22 字体:[ ]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六)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拖欠租金经催缴后仍不支付的;

(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损毁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承租、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获得其他形式住房保障的;

(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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