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的目的是什么?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随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而相应增长,提标后能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扩大救助政策覆盖面,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2.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1)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中改革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的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通办发〔2021〕7号)中明确:建立与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以市域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制定当年度低保标准。
(2)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明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各设区市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明确: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到“十四五”末,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衔接,可通过机构养老、居家上门、社区日间照料、残疾人托养、长期护理保险等,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
(3)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对《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6号)中的提标原则进行了修改并明确:各地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增长机制。《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苏民发〔2021〕7号)明确:逐步缩小分散供养标准与集中供养标准的差距。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保障、孤儿养育保障标准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规〔2025〕4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孤儿养育保障标准、执行时间等予以明确。调整后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85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55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为2030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为1910元/人·月;孤儿集中供养标准为30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2700元/人·月。《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