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 发布时间:2024-11-22 累计次数: 字体:[ ]

近日,市政府办印发了《南通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专职队站建设、队伍管理、执勤训练、指挥调度、综合保障等责任归属,有利于全面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全力打造政府专职队伍新质战斗力增长极。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消防法》、国家十三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省政府《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153号令)、《南通市“十四五”社会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通政办发〔2021〕74号)和国家、省关于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的要求,有必要以通过制度加强全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提升全市消防管理能力和消防安全水平。《规定》的出台,完善队伍建设发展的政策法律保障,推动解决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管理体制、荣誉体系等难题,促进队伍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规模型向能力型转变。

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一)出台《规定》是加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不断壮大,截至目前全市已投勤政府专职队105支。随着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体量越来越大,队伍建设管理的难度也不断加大,队伍中普遍存在营房设施建设未达标、队伍能力素质提升慢、队员待遇保障标准低等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不同程度影响了专职队伍的健康发展,制约了这支队伍规范化建设管理和实战能力快速生成。《规定》有利于推动队伍建设、管理同步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夯实能力素质、完善制度规范、提升实战能力。

(二)出台《规定》是法治引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8月制定出台的《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已发布实施超10余年,其涉及队伍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管理模式、待遇保障等方面的条文,已远远滞后于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和现实工作需求。消防救援队伍改革后,面对“全灾种、大应急”的崭新使命,亟须全面系统地加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确保队伍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三)出台《规定》是系统解决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顽症痼疾的政策支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需求越来越强烈,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作用发挥越来越凸显。但与其职能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仍存在队伍属性和人员身份不明确、综合保障标准总体偏低、人员流动性大、影响战斗力等共性问题,队伍不稳定导致建设水平始终在较低层次徘徊、实战能力无法完全满足形势任务需求。《规定》有利于解决编制属性和综合保障两大痼疾,是持续推动队伍发展的根本之策。

三、起草过程

一是准备工作阶段。市消防救援支队高度重视《规定》编制工作,专门成立《规定》编制专班、拟定工作方案反复讨论并落实编写工作。二是资料收集阶段。通过研究学习、调查考研、内部评审等多种形式收集资料,学习借鉴其他地市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为建设管理意见编制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三是初稿形成阶段。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组充分消化吸收《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和《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实际,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四是征求意见阶段。通过书面函询、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三次向市各有关部门、县(区、市)政府征求意见,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规定》。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定》重点规范加强我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点布局、建设方案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化工消防救援站建设规范》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组织建设,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规范日常管理、执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按照“全灾种、大应急”灭火救援工作要求,明确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全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执勤训练、指挥调度等。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管理制度,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省制定的员额管理办法和本市实际情况出台配套规定,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统一组织招聘,实行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管理。《规定》根据省消防救援机构发文要求,在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成立政府专职队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纳入本地区119消防指挥调度系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接到报警或者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立即出动,迅速、安全赶赴现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三)强化综合保障制度落实。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相关经费纳入县(市、区)级或者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均工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建立与24小时驻勤备战、准军事化管理等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相匹配的薪酬制度,落实适应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特点的职业保障措施。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鼓励各地建立公益性基金,有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灭火救援基金、消防关爱基金等,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或遗属给予经济补助。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入托等优待标准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意见》执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救援车辆外观制式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规定,有关税费按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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