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4-07-0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制定的背景

(一)上位法的需要

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明确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地质资料管理的原则要求以及对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的管理职责。

(二)社会发展保障的需要

地质资料是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在地下空间规划、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地下工程管线运营安全、海绵城市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等诸多领域,能够发挥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多年来,资规系统开展了多项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监测项目,其中部分地质工作成果已转化应用。比如通州湾和如东滨海盐碱地改良实现吨粮田、城市地质调查成果应用于海绵城市建设和地下水应急水源供水安全等。

(三)实现资源共享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市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积累了大量的地质资料和工程建设项目地质资料。这些地质资料,除保存于江苏省地质资料馆和南通市城建档案馆外,仍有部分地质资料分散保存于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及各行业勘查设计单位。将地质资料统一汇交、集成管理、开发利用,实现政府部门和社会共享,有利于减少政府重复投入和工程建设勘察成本,提升规划决策与综合管理的前瞻性、科学性。

二、起草过程

《办法》以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江苏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为依据,参考借鉴兄弟城市规范性文件及创新做法,充分考虑南通的地质条件和管理模式,进行充分咨询调研。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资规系统、市县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意见,组织省级专家论证,并通过社会稳定风险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22条,对我市地质资料管理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汇交要求、保护利用、汇交监管、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关于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术语

《办法》第一条规定了目的依据;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含管辖海域);第三条明确了地质资料、地质工作和国家出资的涵义。

(二)关于职责分工

《办法》第四、五、六条明确了市、县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市、县级资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市级地质资料馆的设置要求。

(三)关于汇交人界定、汇交范围和要求

《办法》第七条界定了各情形的汇交人,明确地质资料可以委托汇交;第八条规定由市资规部门制定并公布应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目录;第九条规定汇交的成果地质资料以电子文档为主、纸质为辅,做到应交尽交。

(四)关于汇交节点与期限、验收要求

《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土地出让、划拨时告知工程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在规划验线、规划核实阶段督促汇交;第十一条规定了地质资料汇交期限;第十二条规定了地质资料汇交的验收要求。

(五)关于保管、保护、公开、利用的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对地质资料保管整理利用提出原则要求;第十四条至十七条规定了地质资料保护、公开、查询、利用等要求;公益性地质资料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政府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可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六)关于监管措施

《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别对汇交人、地质资料利用人、资规部门及其地质资料保管单位的汇交、管理和利用进行了监管规定。

(七)关于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4日。

原文:点击查看


图解: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