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
《办法》自2014年1月施行以来,我市市区消火栓管理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解决了一批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和促进我市消火栓建设、保障公共消防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和中央机构改革,《办法》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名称和职能均发生变化,同时我市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消火栓建设、使用、维护、保障机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问题逐渐凸显,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经过
南通市消防救援支队启动《办法》修订工作以来,广泛收集和研究消火栓管理的相关立法资料,先后向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征求意见,并赴省内外开展实地调研,为《办法》修订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此文件不需要稳评,已通过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期间共收到4个部门,11条反馈意见,采纳7条,未采纳4条,已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
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对适用范围和部门名称进行了调整。由于南通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崇川、港闸两区合并,海门撤市设区,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本市市区范围。同时根据机构改革,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名称进行了修改。
(二)对政府和部门职责进行了修改和明确。一是对政府职责进行了调整,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消火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删除了消防部门消防审验和备案相关职能内容,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及使用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对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维护和管理进行指导。三是镇街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工作,根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并建设必要的取水设施。
(三)进一步强化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对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进行了细化,在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时,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布点、用水量、水压等内容纳入规划,并与供水、道路交通等专业规划相衔接;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在编制供水专业规划或审查道路、地下管线及其他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要求等内容征询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办法》规定了市政消火栓智能化管理的要求,逐步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智慧城市、数字政府建设,实现市政消火栓智能化管理,市政消火栓地理位置、编号、管径、水压、流量等数据信息应当共享并接入消防救援指挥系统。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供水单位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对火灾事故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管网进行加压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