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 南通市教育局 发布时间:2018-07-31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1.为什么制订《办法》?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近年来,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及“单独二孩”“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幼儿园生源呈增长态势,并向城区、镇区集聚。我市幼儿园总量仍然不足,区域分布不均衡,部分幼儿园建设不到位,居住区幼儿就近入普惠性幼儿园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办法》。

2.制订《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36号)等规定。

3.《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4.什么是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

居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建幼儿园”),是指为完善居住区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5.如何规划配建设幼儿园?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县(市)、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修订当地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6.配建幼儿园建设主体是谁?

配建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可由政府按照规划直接建设,也可委托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其所有权属于政府所有。

7.配建幼儿园建设时序有哪些要求?

配建幼儿园与新建、改(扩)建居住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8.如何保障配建幼儿园建设用地?

按照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预留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规划批准程序报批,并就近明确补偿用地,补偿用地面积不得减少。

9.如何保障配建幼儿园建设?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要求。国土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将配建幼儿园产权归属、建设时限、交付条件等内容和要求纳入住宅开发地块出让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

10.如何确保幼儿园工程质量?

建设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标准,对配建幼儿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11.如何移交配建幼儿园?

配建幼儿园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配建幼儿园移交给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发建设单位移交配建幼儿园时,应当做好移交手续,移交完整的幼儿园规划、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批准文件等建设资料。

12.如何使用配建幼儿园?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统筹安排配建幼儿园,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3.如何办理幼儿园不动产登记?

配建幼儿园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指定部门及时依法办理配建幼儿园不动产登记手续。

14.如何监督管理配建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移交政府的配建幼儿园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者擅自拆改。

征收(占用)配建幼儿园应当经过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先补偿安置后征收(占用)的原则,妥善予以安置,不得中断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15.对辖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建设、权属等遗留问题如何规范处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建幼儿园,未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二)配建幼儿园不足或者建设不达标的,应当限期制定整改方案,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改。

 (三)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及时向政府移交配建幼儿园的,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移交。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未明确权属的配建幼儿园,应当明确产权归属,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移交政府后被挪作他用的,应当予以整改;未及时举办幼儿园的,应当适时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6.《办法》从何时施行?

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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