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通政规〔2010〕11号)后评估报告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明确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因此,参保人员缴费是否满15年对其能否享受养老金至关重要。
为帮助断保特困失业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使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实现老有所养,2010年11月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通政规〔2010〕11号)。
2011年1月1日,《南通市市区特困失业人员爱心助保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开始施行。该《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市特困失业人员的续保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其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为特困失业人员续保托起了保护伞,在缓解特困失业人员家庭暂时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
《实施办法》实施至今已逾十年,在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先后发生了修改,对于参保且缴费不足15年人员,在补缴保险上亦有新的政策规定。此外,《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也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因此,有必要对《实施办法》进行适时评估,以期达到:(1)评估《实施办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等;(2)评估《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效果,并对《实施办法》是否继续实施做出客观评价。通过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将最大程度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以期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