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通政规〔2017〕1号)后评估报告
机关事务管理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服务政务活动、建设廉洁政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97号),为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提高机关运行质效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近年来,南通市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机构职能不断健全,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改革创新不断深化,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成效不断显现。因此,南通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13日召开的南通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通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通政规〔2017〕1号,下文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既是贯彻落实“两条例一办法”和明确机关事务管理责任、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健全纠治“四风”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推进南通市依法行政、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
通过对《办法》实施六年来的情况进行后评估,以期达到:(1)评估《办法》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等;(2)评估《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效果,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的内容,并对《办法》后续的实施作出客观评价。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进行,将最大程度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促进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