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主要经办哪些险种的业务,覆盖范围有哪些?
海安市社保中心主要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参保缴费、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覆盖范围为全部用人单位全部职工。本市户籍的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2、参保企业的社保缴费工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海安的社保业务系统2017年与南通市并轨,同时执行统一的政策。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企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940元,上限为18171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下限调整为3125元,上限调整为19935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的申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参保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工资下限的,按最低下限申报基数;参保职工平均工资超过最高上限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申报缴费基数;参保职工平均工资在下限和上限范围内的,按实际工资申报。
3、参保单位各险种缴费费率是怎样规定的?
险 种 |
原 费 率 |
现 费 率 及 执 行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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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费 率 |
执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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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
28%(单位20%+个人8%) |
27%(单位19%+个人8%) |
2016.5-20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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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
基本医疗 |
10%(单位8%+个人2%) |
同原费率 |
长期 |
大病救助 |
120元/年(单位30元+个人90元) |
10(单位2 . 5+个人7. 5)元/月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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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
0.8~3.3%(行业差别费率加浮动费率)行业费率阶段性下浮50% |
2018.5-20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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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1.5%(单位1%+个人0.5%) |
1%(单位0.5%+个人0.5%) |
2017.1-20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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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
0.8%、0.5%(单位0.8、0.5%) |
1%(单位1%) |
2018.8- |
4、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分为低、中、高三个标准,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为2940元、4240元和6057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为3125元、4652元、6645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0%,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为10%,加上10元/月的大病保险。即2018年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为7278元,医疗保险缴费额为3648元,2019年的医疗保险缴费额为3870元。缴费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作定期调整。
5、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方式、缴费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缴费方式:(一)窗口刷卡缴费(二)社会保障卡银行代扣
缴费时间:窗口刷卡缴费必须在当年12月15日前,缴清当年养老保险和次年医疗保险费。
银行正常按月代扣时间为每月25日,未能正常扣缴的须在当年12月15日前存足当年应缴养老保险费和次年医疗保险费。
6、灵活就业人员逾期缴纳社保费对个人待遇有哪些影响?
养老保险费逾期缴纳的按补缴标准(2018年为875元/月)补缴,但将造成:
(一)影响退休时基础养老金指数计算;
(二)异地社保经办机构不接受在我市的补缴年限,影响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
医疗保险费逾期缴纳的,将造成: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40元)和自费补充保险费(60元)不可补收,发生大病住院时将影响医疗待遇;
(二)逾期3个月补缴基本医保费后,断保期间的住院费用不能报销,且有6个月的医疗风险过渡期,从补缴之日起,6个月内发生的住院费用不能报销。
7、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委托银行代扣社保费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或者委托人,只要持参保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我市建设银行社会保障卡(农商行社保卡代扣近期开通),到市人社局社保大厅3楼23-26窗口(长江东路10号)或者各区镇人社所即可办理,委托银行代扣社保费手续(签订协议),养老保险须缴费至上半年,医疗保险缴费至当年年底。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必须激活,且有足够的存款余额,确保每月25日前划缴养老保险费,每年12月15日前划缴次年全年医保费。
8、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可以补缴吗?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一律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必须是与我市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且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及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职工。
(三)办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必须提交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同时在申请表中实事求是填写补缴职工的出生年月、首次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工作经历等人员基本情况。补缴职工所在单位应认真审查补缴职工所填信息,并提出相关申报意见。不能提交上述相应文书,但能够提供所在参保企业连续不间断工资凭证原件的,经社保中心对加盖单位公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比对审核确认审签同意,可办理补缴手续,但其补缴年限不可办理本统筹区域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四)自1992年1月起列入参保范围的原国营、县属大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最早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职工、计划内合同工,至本企业参保之前有连续不间断工作年限的,可从办理录用手续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85年12月。根据苏劳社险〔2006〕2号、苏政发〔2006〕40号文件列入参保范围的其他企业职工,最早从2006年3月起补缴。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未被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可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早可从2004年2月起补缴。
(六)企业单位职工首次参保时男年龄超过55周岁、女年龄超过45周岁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使缴费年限(含视同及补缴年限)满15年,也必须在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
(七)参保人员在跨省或省内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至我县时,其参保记录有以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的,或曾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予办理转入手续,不可认定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已经转入的,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也可由参保人员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补缴地。
(八)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医疗保险费的,可按南通市人社部门相关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其他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间断缴费的,一律不可补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先行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
9、医保个人账户是如何划定的?
人员类别 |
划账基数及相关说明 |
划入比例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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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缴费人员 |
本人年度缴费基数 |
≤45周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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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岁,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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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休参保人员 |
上一年度养老金总额(不含提租补贴、住房补贴、护理费,以下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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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5%划入账户后,低于右列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入 |
70周岁(含)以下 |
6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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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含) |
8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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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以上 |
1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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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另增加 |
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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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另增加 |
在职人员 |
35周岁(含)以下 |
1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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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 |
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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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岁以上 |
3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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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 |
4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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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情况 |
单位在职参保人员 |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120/年 |
由单位随基本医保按月代扣代缴,单位2.5元/月,个人7.5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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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参保人员 |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120/年 |
上年底随基本医保一次性缴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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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参保人员 |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120/年 |
每年初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扣减12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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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参保人员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费40元/年及自费补充保险费60元/年 |
每年初从医保个人账户中扣减1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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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账户差调 |
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 |
在职人员按本年度缴费基数核定的个人账户减去本年初预划的个人账户。本年度办理退休的人员,从领取养老金当月至12月的个人账户按养老金总额重新核定数加上本年度在职期间的个人账户后,减去本年初预划的个人账户以及领取养老金当月至12月(10元/月)的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费。 |
减去后为正,在次年初预划的个人账户中补增相应金额;减去后为负,在次年初预划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 |
10、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已满15年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可以停缴社保费吗?
有人认为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没必要再缴了,还有些年轻人认为,等接近退休年龄15年的时候再参保缴费。其实这种想法不可取。缴费年限满15年只是判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是否具备养老金领取资格的条件之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长短、缴费基数高低直接相关。参保人应当尽可能地长缴、多缴,养老才能更有保障,退休待遇才能领得更多。“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激励原则,从近几年国家调整养老金的政策看,这一激励措施越来越凸显。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计算和退休后调增的标准也越高。如2018年的政策就根据缴费年限的长短,划分出了1.7元/月、2.7元/月、3.9元/月的养老金调整档位。
11、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且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1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衔接吗?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且个人不愿意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照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13、职工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参保人员连续不间断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办理退休手续时可按当期公布的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数是5149元/月,补缴费率按8%执行,补缴年限不划个人账户。
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也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15年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1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缴费标准怎么规定的?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般在每年5月1日至12月20日缴纳下一结算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新生婴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区镇人社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元)。原城镇老年居民、教育系统民办保养人员、七十年代下发人员、被征地农民中的四档人员,个人缴费500元;城镇困难、重残居民个人缴费400元;在校学生310元;不在校婴幼儿、未成年人390元;民政优抚对象、建国前老党员、农村五保低保重残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不缴费;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人员个人缴费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