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的通知
(2024年10月28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办规〔2024〕5号文发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推动社会应急力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组织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使用、补偿和激励约束,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社会应急力量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社会应急力量使用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社会应急力量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作为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职能,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奖励激励等方式,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将社会应急力量使用及支持其装备建设、训练演练、业务培训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将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明确购买服务的项目、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使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一)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需要专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器材的;
(二)在最佳救援时间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不能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
(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不足,需要社会应急力量予以支援的;
(四)其他需要使用社会应急力量的情形。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机制,并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类别和等级,结合实际细化完善社会应急力量的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过程中,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六条 决定调度使用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调度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应急力量,制作社会应急力量使用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快捷方式下达指令,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七条 社会应急力量使用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使用的社会应急力量名称;
(二)需使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名称、型号、数量等;
(三)参与应急救援的集合时间、地点,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参与应急救援的注意事项。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应急人员、装备、物资,保障优先运输。
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通行需要,组织实施交通管制、调流措施。
第九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调度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汇总社会应急力量使用情况,形成财产毁损或者灭失清单,并将清单和剩余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一并返还给社会应急力量。
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应急力量在应急救援中发生的人工、交通、物资和装备损耗等费用给予必要补偿。补偿一般采取货币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结束后,社会应急力量可以向调度部门和单位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社会应急力量使用通知书、应急使用清单、财产毁损或者灭失清单、费用核算清单、相关票据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 对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应急力量,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抚恤或者申报为烈士。
第十三条 对不服从现场调度指挥,虚报瞒报、违规发布灾情和救援信息,盲目冒险开展救援作业的社会应急力量和相关人员,由调度部门和单位记入应急行动表现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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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