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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2025年5月3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办规〔2025〕4号文发布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办发〔2021〕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市社会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885元/人·月。

二、调整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标准

(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1155元/人·月。

2.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启东市、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为2030元/人·月,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为1910元/人·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按月直接发放到供养对象个人账户,不得统筹用于其他方面。

(二)照料护理标准

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档,照料护理标准分别达到户籍所在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15%、5%,照料护理服务标准与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具体由各县(市、区)、市各直属园区统筹协调安排。

三、提高全市孤儿养育保障标准

集中供养标准为3000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为2700元/人·月。

四、相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救助的标准调整和资金拨付工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