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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2024年2月20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规〔2024〕2号文发布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包括: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相关表扬、优惠、奖励、补贴、便利政策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等。

本办法所指的残疾人包括:持有效残疾人证、一级至八级残疾军人证和一级至八级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残疾人事业全过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市直属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助推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扶持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给予表扬。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含市直属园区,下同)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适应评估等服务。

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卫健、国资、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用人单位安排一名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二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协商一致后,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六条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职位、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残疾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报、年审制度,建立健全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长效机制,通过公开录用、遴选、选调、公开招聘、退役军人安置等多渠道、多形式,采取专设职位、岗位招录(聘)等措施,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就业见习岗位募集制度,常态化开展助残就业岗位开发、定向招录和专场招聘工作。

第七条 支持民营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稳岗拓岗。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深入民营企业走访,了解民营企业用工需求,共同搭建民营企业助残就业平台,为民营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效。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要定期开展残疾人就业状况调研,主动对接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精准掌握各类残疾群体就业、失业情况和就业需求,必要时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调查研究。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通过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清单、定期组织残疾人招聘会、开展访企拓岗、提供残疾人就业指导、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等举措,拓展残疾人就业服务方式,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建立健全以就业为导向的培训体系,根据就业市场供需情况和残疾人特点,精准开展“菜单式”培训和定岗定向培训,举办云客服、新媒体营销、网络电商等新业态项目培训,扶持残疾人非遗、文创等特色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发展。

第九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求职就业大数据系统,构建残疾人就业情况动态监测和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发布机制,精准对接求职需求和用工需求,有效拓宽残疾人招录渠道,多措并举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提供高质量招聘和就业服务。

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疾人联合会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提供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

第十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引导社会组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供捐助、提供辅助性就业项目、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助力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可参照有关规定,依法合理确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对按比例或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采取补贴、奖励、表扬等激励措施。

有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府采购支持等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依法纳入劳动就业信用管理范围。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者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企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执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的监督检查,并加强协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予以通报,并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

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充分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广电、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和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事迹,为助推残疾人就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2010年10月25日市政府发布的《南通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通政规〔20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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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