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4年11月2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办规〔2024〕6号文发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规范运行,坚持职业化方向、战斗力标准,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园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
第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扑救火灾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三)参与群众危难救助工作;
(四)参与火灾隐患排查工作;
(五)开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点布局、建设方案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化工消防救援站建设规范》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组织建设,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建成投入执勤前,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报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验收合格的,统一纳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建设情况每年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员额管理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统一组织招聘,实行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员额管理办法。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应当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成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管理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定期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日常管理、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实施奖惩。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培训、晋升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以及其他培训,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勤联训、共训共练机制。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参加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纳入本地区119消防指挥调度系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接到报警或者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立即出动,迅速、安全赶赴现场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调度规则跨区域调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相关经费纳入县(市、区)级或者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通过消防救援机构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应当与其岗位等级、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均工资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建立与24小时驻勤备战、准军事化管理等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相匹配的薪酬制度,落实适应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特点的职业保障措施,具体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有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建立年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落实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
第十七条 鼓励各地建立公益性基金,有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建立灭火救援基金、消防关爱基金等,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或遗属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八条 为符合相应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和保障性住房。政府专职消防员交通出行、看病就医、参观游览、子女入学入托等优待标准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意见》(通政办发〔2019〕29号)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救援车辆外观制式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规定,有关税费按国家规定予以减免。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将消防救援车船按特种车船登记和管理,确保执行任务时,享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同等优先通行权,免缴通行费、停泊费。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制定车辆装备使用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和培训教育,维护管理秩序。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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