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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12月31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通政办规〔2024〕8号文发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基础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信息化管理、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建立共享、共用、调剂机制,对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有所属单位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三)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绩效评价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工作;

(四)按照权限审核、批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维护更新国有资产信息系统,按时报送资产月报、年报;

(三)负责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以及收益上缴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及业务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和政府公物仓的运行管理。

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其监管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企业和持有的企业股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绩效考核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资产能通过共享共用或者调剂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租用、购置、建设。

第九条 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根据相关因素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标准应当包括配置价值、数量、最低使用年限等。

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国有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经有权机关批准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配置资产的,优先通过公物仓予以调剂,如调剂不能解决,由公物仓统一采购并登记入账,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使用完成后,由公物仓收回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用车编制内,根据车辆配置更新标准和现状,从严编制年度车辆配置更新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由所属单位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房屋出借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调配手续。

面向市场对外出租的直管公房,由市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产权清晰、无历史遗留问题的闲置房屋原则上交由市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服务中心集中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网络竞价增价拍卖方式。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招)租的资产需要采取其他方式出租的,报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本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对外投资、担保金额不满200万元的,报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对外投资、担保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及损失核销等方式。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非货币性国有资产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或者淘汰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对外捐赠资产应当按照市本级帮扶捐赠资金支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发展事业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批准程序,及时处置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公务用车报废,应当经单位集体决策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房产类资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未达到使用年限资产报废,应当经单位集体决策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拟报废资产单项价值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外捐赠、无偿划转的资产处置参照前款规定执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转让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拍卖或者招标投标等方式进行。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车辆、罚没资产,交由市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服务中心统一转让。

第二十条 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置。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设备等涉密资产,由市机要保密综合保障中心统一回收,进行专业信息销毁并处理,处置净收益上缴国库。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配置资产应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预算进行配置。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管理维护单位。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等收益,依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照规定缴入国库;房产、车辆、电子废弃物等集中处置资产的处置收入由集中处置单位按照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其他处置收入,由单位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未移交市国资委集中统一监管的企业,严格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定,每年度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七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并进行会计处理;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出现盘亏盘盈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登记入账。交付当年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按照决算金额登记入账;交付当年未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并登记入账。

第二十七条 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评估价为底价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第一次不能成交的,可以在评估价基础上下浮10%继续进行公开交易,如仍不能成交,应暂停交易并重新评估,经市财政部门审批后继续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的;

(二)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发生资产划转、置换的;

(三)政府设立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或许可给国有全资企业使用的;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以及确实不具备使用价值的资产处置,报经市财政部门确认的。

第二十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事业单位用车管理工作。公车管理应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逐步将公务用车和事业单位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统一监管。

第三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办公及业务用房信息化管理,形成一体化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登记资产,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要做好整理归档工作,市档案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市财政部门牵头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市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对结果进行复核,并督促问题整改。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落实问题整改要求。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采取“滚动自评+重点抽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实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全覆盖。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对重点评价单位绩效评价情况进行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范围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部分各类资产。重点报告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每年编制本单位资产报告;各部门汇总编制本部门资产报告,并与政府财务报告做好衔接;市财政部门汇总编制市本级资产报告,并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好衔接。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接受省级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监管要求和审议意见,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除行业资产以外的资产属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按照本办法管理。

行业资产中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对外出借出租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南通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政规﹝2014﹞8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