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各相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南通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通政规〔2017〕6 号)精神,现调整全市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如下:
一、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计发标准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2653元的2%执行(取整数),标准为2253元。
二、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今后,如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