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享受期及中断缴费等情形享受待遇如何规定?
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从下一个征缴变更申报期享受待遇,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在本市参加用人单位缴费的职工医保(包括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医保费)中断缴费后3个月内,或者在上一个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并在3个月内转移到本市,参保人员个人在按规定补足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作连续参保,补缴后即可享受待遇。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个人就业状态变化由居民医保转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 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从下一个征缴变更申报期停止享受社会医疗统筹待遇。在3个月内(含3个月)恢复正常缴费的,恢复正常缴费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报销;灵活就业人员超过3个月未缴纳职工医保费(含中断不超过3个月但未补缴的),以后重新缴费的,从下一个征缴变更申报期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