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2016年12月30日印发的《南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16〕190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9日
南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特殊类土灾害、地面沉降、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属地为主,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受灾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 地质灾害分级及响应
南通市是由黄海、长江和淮河冲积形成,表土层厚,中间存在多层软土、砂土,狼山等五山是全市基岩唯一裸露地区,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环境脆弱,存在发生特殊类岩土灾害、地面塌陷、滑坡、崩塌等突发地质灾害的可能。
2.1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含1000人,下同),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2.2 分级响应
根据地质灾害分级情况,依据灾情的严重程度,将应急响应级别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应对小型地质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根据灾区需要,协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应对中型地质灾害,启动Ⅲ级响应: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视情向省政府提请支援。
应对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分别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工作。接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并提供后勤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险情、灾情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启动Ⅳ级或Ⅲ级响应时)或市长(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时)。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启动Ⅳ级或Ⅲ级响应时)。
副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及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启动Ⅱ级或Ⅰ级响应时);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我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决定启动或终止全市地质灾害应急预警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地质灾害的应急反应,进行应急反应各阶段的决策,向各成员单位和现场指挥部下达命令;向上级部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及处置情况,决定是否请求邻近市的支援;决定应急经费安排、审定应急经费预算;承担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3.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险情、灾情报告,向市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助市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灾情报告制度,负责灾情统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等;根据险情、灾情,提出市级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和指导救灾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发放及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帮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因地质灾害引发事故的应急工作,协调市级危化品专家参与、指导现场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建立与市应急管理局预警协调机制,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险情、灾情和救灾信息新闻发布的组织和管理;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报道和地质灾害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工作;统筹志愿服务工作。
市发改委:组织救灾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协调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参与灾毁工程项目的重建方案研究,参与制定灾后重建方案。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所属工业企业的地质灾害监测、险情排查和防治工作;负责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助通信保障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统计教育系统灾情,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组织修复受损坏校舍或应急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严惩危害救灾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灾情统计;组织、指导养老院、福利院等救灾救助工作;负责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殡仪工作;负责灾后因灾致贫人员救助及因灾致残、因灾成孤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应急管理局等推进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志愿服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调度,及时下达救灾经费并监督使用;筹措安排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资金。
市住建局(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及其附属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和鉴定,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管理,提供地震信息资料。
市市政和园林局:组织对灾区市政公用设施进行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气;协助做好公园、广场、绿地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
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办: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干线公路、铁路、航道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需转移灾民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的灾情统计;负责组织抢修受损坏的水利设施。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收治入院、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医疗保障和健康教育工作;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调查与处理,组织重点人群预防接种、饮用水监测与消毒、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卫生消杀灭、部分法定传染病病人尸体的消毒处理和卫生宣教等工作;负责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
市文广旅局:组织抢修广电基础设施;组织文物受损情况统计及重点文物建筑加固;协调旅游景区地质灾害预防、监测、险情排查和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设施;组织、协调旅行社统计在灾区的旅游团和国(境)内外游客情况并有序撤离;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有条件的旅游景区作为应急避险场所对社会开放。
市民族宗教局: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预防、监测、抢险及灾后重建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开展摸排、管控;加强对受灾地区饮用水源、环境的监测,指导、督促产生次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及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做好环境污染控制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商贸企业受灾情况统计;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工作,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协助整顿和规范灾后市场经济秩序,指导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市场供应。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受灾情况统计;协调、指导牲畜家禽的防疫工作;负责农业应急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和灾后恢复生产。
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应急救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组织灾后特种设备安全评估与监管。
市人防办: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人防机动指挥所参与应急通讯保障;开放人防工程用于临时应急避难。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布设多要素自动观测站,时刻监测气象要素的特殊变化,做好中期预测、临近预报、灾情实时监测。
南通狼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五山片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五山片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防灾工作明白卡””“ 防灾避险明白卡”及基层“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两卡一案”)发放工作,组织隐患点巡查监测,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组织五山片区地质灾害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
团市委: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应急志愿服务,引导青年志愿者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社会募捐、参与推动献血等活动,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等。
南通军分区:组织协调驻军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工程抢险、重要目标防卫、人员搜救、转移灾民和治安防控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调派力量先期投入救援,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加次生灾害处置工作。
武警南通支队:帮助灾区抢险和救援、转移灾民;负责重点部门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秩序。
南通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抢修,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中国电信南通分公司、中国移动南通分公司、中国联通南通分公司: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地通信网络保障,确保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3.3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设在市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等方案;贯彻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开展地质灾害治理、救援宣传活动;承办指挥部会务、文件起草与办理、应急值班等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9个工作组,分别为险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组、群众生活保障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生产恢复组。
在灾情集中、救灾难度大的区域,派出现场指挥部。其主要职责:分析、判断灾害趋势,确定并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和组织指挥现场紧急救援工作,尽快沟通、汇集和上报人员伤亡和被压埋情况、财产受损、灾民自救互救结果、救援行动进展等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类紧急救援队伍的行动;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做好现场应急保障工作;及时汇报险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抢险救灾指示;接待新闻单位来访,开展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3.4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设立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做好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重建等工作。
4.预防和预警
4.1 预防措施
4.1.1 实行调查制度
各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住建、市政、教育、旅游、宗教等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对可能威胁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查明其成因和危害程度。对难以确认的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应急期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督导情况要及时通报当地政府(管委会)。
4.1.2 编制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调查结果,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公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范围和威胁对象,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等。
4.1.3 建立巡查、报告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巡查工作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发现险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核实后,立即报当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1.4 发放“两卡一案”
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域、隐患点,应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两卡一案”发放到受威胁的单位、居民及防灾责任人。
4.1.5 落实值班制度
各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4.2 监测与预警
4.2.1 建立健全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地段,建立专业监测点,开展气象、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监测预警网络。
4.2.2 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自然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实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与气象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时效性及准确性。预警信息应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
4.2.3 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Ⅰ级(红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Ⅱ级(橙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Ⅲ级(黄色),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Ⅳ级(蓝色),表示有一定的发生地质灾害风险。
4.2.4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等。
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发布由应急管理部门扎口管理,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地传播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紧急时可通过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发布;特别紧急时,应组织人员逐户通知。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4.2.5 预警响应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部门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进入预警状态,履行各自职责。
(一)蓝色预警响应
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基层责任单位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随时报告险情、灾情。
(二)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基层责任单位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三)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预警区内自然资源部门应急值班人员收集6小时内雨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本级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预警区域内的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群测群防组织及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必要时,及时组织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四)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值班人员收集1小时内雨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市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预警区域内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视情况组织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4.2.6 预警响应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5.应急处置
当预警区域内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发生地的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险(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5.1 险(灾)情速报
速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险(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应立即向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生特大、大型地质灾害险(灾)情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3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后续补报书面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应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5.2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事发地责任单位根据具体险(灾)情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按照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相关地质灾害应急机构、成员和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岗,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5.3 应急响应
5.3.1 应对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落实应急措施,开展抢险救灾,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同时报送市应急管理及自然资源部门。
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灾区政府通报的险(灾)情,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发布信息,加强防灾减灾宣传,稳定民心,防止谣言产生。市公安局视情出动警力维护社会稳定,保护重点目标和单位。
5.3.2 应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
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险情收集与评估:建立险灾情收集评估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住建局、市政和园林局、水利局、文广旅局、民族宗教局和相关地质单位等参与。负责收集地质灾害险情发生情况、监测信息,跟踪险情趋势,编写险情通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灾害体背景、地质条件、地质环境等进行论证,分析险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响应建议。
(2)险情排除:建立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消防救援支队、南通军分区、武警支队、公安局等单位参加。组织制定抢险力量调度方案,汇总、报告抢险情况;督促和指导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对地质灾害体进行临险处置,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开展抢险,全力排除险情;实施抢险现场秩序管制。
(3)群众撤离:建立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铁路办、市政和园林局、人防办、商务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协助受灾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制定受灾群众救助方案,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救灾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发放及监督使用工作,汇总、报告群众生活保障情况;组织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协调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保证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供应;筹措、调度救灾资金,及时下达救灾经费并监督使用;组织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和综合运输协调工作;协调做好公园、广场、绿地及人防设施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开放;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工作,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接收捐赠,对困难灾民实施重点救助。
5.3.3 应对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
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灾情收集与评估:由险灾情收集评估组负责。负责收集灾情发生情况、监测信息,跟踪灾情趋势;组织专家论证灾害体背景、地质条件,调查灾害区地质环境和成灾原因,分析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响应及救灾建议。
(2)抢险救援:由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制定救援力量调度方案,汇总、报告救援情况;开展以消防及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救援工作;帮助转移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抢救国家重要物资,协助救灾现场秩序维护;实施救灾现场秩序管制,协助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建立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参加。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负责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治、转运、收治入院,加强灾区食品、环境、饮用水卫生监督,做好群众健康教育、心理干预,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汇总、报告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情况;协调、指导牲畜家禽的防疫工作;组织应急救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
(4)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建立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参加。组织对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源进行调查,查明次生灾害体的位置、面积、体量和危险程度等,组织制定次生灾害防范处置方案,指导、帮助引发次生灾害的企业开展抢险处置工作,协调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汇总、报告次生灾害防范处置情况;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对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环境问题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开展次生灾害处置工作。
(5)基础设施保障:建立基础设施保障组,由市市政和园林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铁路办、文广旅局、水利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参加。组织制定基础设施保障方案,组织对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护、巡查、抢修和排险,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气,汇总、报告基础设施保障情况;组织修复灾毁的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组织、协调港口企业修复受损的港口基础设施,保障港口物流的畅通;组织抢修广电基础设施;组织灾毁、受损水利工程设施的除险加固和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电力供应,保证抢险救灾和群众正常生活需要;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6)群众生活保障:由群众生活保障组负责。
(7)社会治安维护:建立社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文广旅局、武警支队等单位参加。组织制定社会治安维护方案,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严惩危害抢险救灾的违法犯罪行为,汇总、报告社会治安维护情况;负责重点部门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组织、协调旅行社做好在灾区的旅游团及游客的有序撤离。
(8)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建立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广旅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参加。组织制定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方案,负责抢险救灾新闻发布的组织和管理,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新闻报道工作,把握宣传导向,引导社会舆论,汇总、报告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情况。
(9)组织恢复生产:建立生产恢复组,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参加。组织制定恢复生产方案,指导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汇总、报告恢复生产情况;筹措安排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协助整顿和规范灾后市场经济秩序,指导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市场供应;负责农业应急救灾资金、救灾化肥、备荒种子等管理和灾后恢复生产。
(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动员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委宣传部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协调指导志愿服务组织有序参与救灾行动。团市委发动团员、青年参加志愿服务,投身抢险救灾工作。市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参与推动献血等活动,组织、指导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抢险救灾。
5.4 应对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5.2”、“5.3”先期组织险(灾)情应急处置,并报省政府,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援。接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5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危害基本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灾区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强化地质灾害隐患和灾害区域地质环境监测,确保重建工作的安全。
市各有关部门和灾害发生地政府将抢险救灾期间紧急征用的物品依法予以归还,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征用物资等及时进行抚恤、补助或补偿。
6.2 生活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所在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发动社会、个人或机构展开救助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助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统筹安排好救灾资金和物资。
6.3 评估总结
各工作组对职责履行情况开展评估,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对流程、职责等因素的适应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
7.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
加强市消防救援支队及工程抢险、次生灾害特种救援、医疗救护、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专业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质灾害的能力。乡(镇、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动态救援人员档案,组织开展技能培训。
7.2 物资与资金
粮食和应急物资储备部门要组织协调粮食、食品等生活物资的储备和应急供应,组织抢险救援所需物资的储备和供应,组织、协调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的供应和储备;结合城市物流业的发展,合理建设物资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储备管理及社会动员征用制度,增强调控能力。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建立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确保地质灾害发生时能及时调用。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经费由市、县两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并按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地质灾害损失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财政根据灾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支持。对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请求省政府给予支持。
7.3 技术与指挥平台
建立地质灾害紧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市应急指挥部聘请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危化、通信等方面的专家并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信息监测、灾害防治、预警等方面技术、装备保障工作,建设、完善、更新地质灾害应急基础数据库。
建立市、县(市)、区互联互通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配备必要的应急通讯装备,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险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灾害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为抢险救灾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7.4 避难场所
根据“平灾结合”的原则,各级自然资源、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城市规划中按照“紧急撤离、就近疏散、避开危险”的要求,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立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应急标志,配备供水、供电等生活必需的基本设施。各管理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设施维护与管理,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方案,并定期组织应急疏散演练。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备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7.5 基础设施
市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期间通讯畅通。若灾区公共通信系统被破坏,电信运营企业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与灾区的通信联络。
市文广旅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南通供电公司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应急期间重要场所、高危电力客户的应急用电支持,尽快修复损坏的电力设施,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建立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应本着平灾结合的原则,组织一定数量的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供应急救援使用,并建立应急交通工具动态数据库。
8.监督管理
8.1 预案检查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文广旅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防灾应急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适时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救援演练。各地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从实战角度出发,每年不定期组织一定规模的综合或专项演习。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各自预案的要求,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习,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8.3 预案管理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配套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或本部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4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编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印发,报省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备案。
为适应地质灾害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机构调整等,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