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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南通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1-22 字体:[ ]

时间:2025年1月22日

主题:《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新闻发布会

地点:南通市新闻发布中心

发布人:

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 赵京平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陈剑锋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张爱萍

市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朱鸿

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处长 俞灏

主持人:市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 缪小娟

图文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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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小娟:

各位媒体朋友、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养老服务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大事。近年来,南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打基础、建机制、构体系、强服务,构建与南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质量养老服务体系。在近几年我市民政部门先后出台的《南通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多部政策文件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实践总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该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帮助社会各界更好了解该条例对我市养老服务领域的影响,今天我们邀请到南通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赵京平;市民政局局长陈剑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爱萍;市民政局副局长朱鸿;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处长俞灏为我们解读这部条例相关情况。

首先,请市人大社会委赵京平主任介绍《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的立法意义和立法过程,大家欢迎!

赵京平: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

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不仅标志着我市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更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群体福祉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下面就《条例》相关内容向媒体朋友做介绍。

一、《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是我市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对妥善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推动和保障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南通是全国、全省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深,我市面临着养老服务需求激增、养老资源紧张、养老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多重压力。《条例》的出台能够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全市养老服务发展,全面营造养老、孝老、敬老的良好社会环境,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有力推动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条例》明确和厘清了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家庭和个人等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了各主体之间的协作和运转机制,为全市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框架和指引。

三是有效破解当前养老服务矛盾问题。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速推进,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较为突出。《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养老服务的保障措施,有效整合各方力量,促进养老资源的合理配置与高效利用,着力打通养老服务发展中的痛点堵点,创新推动瓶颈问题解决,努力实现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四是将创新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法规。“十三五”以来,我市抢抓各项改革试点机遇,强化制度设计、健全体制机制、深化改革创新,先后探索出了“设施配建六同步”“社区嵌入式养老”“农村一助一”“城市独居关爱探访”“敬老院公建民营”“长期护理保险”等成功经验做法。《条例》将多年来我市在养老服务领域的积极探索和创新实践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科学提炼,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南通特色的养老服务模式和制度,《条例》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其予以明确和运用,使先进经验、创新成果得以固化并推广。

二、立法的主要过程

2023年12月,市人大常委会经研究决定将《条例》作为2024年的立法正式项目,并及时启动起草程序。《条例》起草过程中,市有关部门根据立法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动起草工作顺利进行。一是成立立法工作班子。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主导、全程参与,组织社会建设委、法工委会同市民政局、司法局等部门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对《条例(草案)》在谋篇布局、框架结构、制度设计等方面共同研究,确保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市民政局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局职能处室、法律专家团队组成的起草工作专班,负责《条例》的起草工作。二是认真做好调研起草工作。立法工作小组先后赴上海、南京、苏州、扬州等地考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立法工作经验。赴县(市、区)实地开展走访调研,听取、征集各地对《条例》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梳理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研究相应的制度设计。在充分总结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经验和外地先进做法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3月底完成了《条例(草案)》起草。三是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书面征集各地各部门单位意见,开展服务对象代表座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部门座谈,组织专家论证,开展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于5月中旬提请市政府审议。四是严格开展合法性审查。为确保合法性审查的全面性和严谨性,市司法局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和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部门座谈会,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论证,确保其在法理上的严密性和正当性。在审查过程中,共收到意见建议54条,采纳17条,部分采纳31条。在对相关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详细对照上位法,逐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最后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条例(草案)》。2024年7月25日,南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立足市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适应需要,着力完善制度体系、优化服务供给、强化要素保障、加强综合监管,努力为全市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

相信随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能够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的关注与参与,形成政府积极引领、社会全面融入、市场高效运作的多元化共治新局面,推动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步入崭新的快车道,真正让全市老年人享受到有尊严、有质量、有温度的养老服务。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缪小娟:

感谢赵主任的介绍。接下来,请市民政局陈局长介绍一下《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成效。

陈剑锋: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

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民政事业发展特别是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非常高兴有机会向各位介绍《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情况。

一、养老服务工作成效

养老服务工作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是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制度建设、供给能力、质量提升、综合监管等方面探索创新、持续发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成效明显。全市建成各类养老服务设施2328处,配置养老床位9.2万张。建成各类养老机构313家,总床位5.75万张,护理型床位占比80%。全市标准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实现全覆盖。高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率达100%。创新“链式养老”服务模式入选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优秀案例。入选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地区。公共服务质量养老服务领域满意度测评结果位居全国第四。全市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虽然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与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仍较为突出,迫切需要一部地方性法规整合各方力量,打通痛点堵点,推动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部署安排,市民政局联合市人大法工委、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市司法局等部门起草了《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已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条例》共十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设施规划和建设、基本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扶持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梳理提炼了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政策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聚焦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着力突破制约养老服务发展瓶颈,形成了一系列新的对策举措,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亮点:

第一,《条例》明晰了养老服务的各方责任,推动全方位落实养老服务工作。《条例》明确养老服务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市场参与、覆盖城乡、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坚持养老服务水平与南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条例》强调了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明确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按照各自职能划分,依法履职,合力推动养老服务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各种形式依法提供、参与、支持养老服务。

第二,《条例》聚焦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堵点痛点,整合资源高效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是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用地保障。《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出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将闲置用房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二是高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条例》对社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面积进行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六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未达到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改建、购买、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三是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管理措施。《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等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步权属登记。针对目前不少住宅区配套养老用房建设达不到预期效果的问题,提出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即明确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规模。

第三,《条例》聚焦老年人所盼所愿,着力构建机构、居家、社区一体化均衡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一是保障基本养老服务。《条例》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动态发布管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逐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提出将农村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纳入乡村全面振兴战略规划,健全县、镇、村三级养老服务体系。二是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条例》明确了我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体系、目标和定位,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就近便利、安全优质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立法调研中,许多群众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调研座谈会等途径建议非独生子女也能够享受到五天带薪护理假。为了充分回应人民群众的立法诉求,《条例》将五天的带薪护理假适用对象扩展至非独生子女,同时增加了关于老年人便利和优待的政策性规定。三是规范机构养老服务。《条例》明确了“公建公办”“公建民办”“民建民办”等养老机构举办形式并对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作出了精准全面的规定。规范养老机构收费,明确“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四是促进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条例》对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提出了总体要求,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全面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逐步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我市养老服务探索实践的特色亮点工作,《条例》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第四,《条例》聚焦提升我市养老服务质量水平,进一步细化了养老服务保障措施,推进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加大政策扶持保障。《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从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人才激励、智慧养老等方面提出具体支持举措。如鼓励村集体资产经营计提的公益金依法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养老服务;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对低龄健康老年人、农村留守妇女参加养老志愿服务提出鼓励性规定和技能培训保障。另一方面加强服务监督管理。针对养老服务领域监管难的现实问题,《条例》明确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养老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条例》从标准体系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审计监督、服务质量评估等方面细化监管措施,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生民政工作、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加大《条例》宣贯力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政策措施和配套制度,不断健全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强化养老服务扶持保障,加强养老服务监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多层次、高品质养老服务需求,让通城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养老服务涉及千家万户,需要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才能顺利推进,希望记者朋友们能够多宣传养老的政策和具体举措,鼓励和带动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共同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谢谢大家!

缪小娟:

感谢陈局长的介绍!接下来,我们进入提问环节。有问题提问的记者请举手示意,提问的时候请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记者提问:

养老服务设施是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载体和基础,也是当前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堵点”“痛点”。请问《条例》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朱鸿: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条例》在总结我市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中存在的布局不够合理、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够用”“不好用”以及交付不及时等问题作出回应。

一是加强设施用地保障和规划布局。《条例》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零点二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并且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保障。

二是明确设施配建标准。《条例》明确要求我市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六百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未达到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改建、购买、置换或者租赁等方式调剂解决。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三是加强了设施配建的刚性约束。《条例》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同步权属登记。分期建设的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于首期配套建成并交付。同时,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严格执行消防、建筑安全相关标准和规范,宜设在三层及以下部分,并单独设置出入口,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设置于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是多渠道解决养老服务用房。除了新建设施以外,《条例》还规定,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将本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厂房、学校、商业设施等场所依法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利用闲置的厂房、村办学校、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设置或者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这些设施利用好了,将节约大量资源、节省大量资金,同时还能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原居安养”的养老服务需求。

记者提问:

针对《南通市养老服务条例》在起草、审议过程中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条例在哪些方面做出回应?

朱鸿: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立法过程中反映较为集中的养老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进行纾困解难。

一是“子女照护难”: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职工陪护假制度,从起草阶段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都是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收集汇总全国20多地相关规定,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结合市情实际,不断修改完善,将带薪护理假适用对象扩展至非独生子女,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每年享受累计不少于五天的带薪护理假,并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

二是“适老出行难”:《条例》规定,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等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和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

三是“老人看病难”:《条例》规定,提高老年医疗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按规定设立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健康支撑,对高龄、残疾、失能等行动不便或者确有困难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

四是“机构用工难”:《条例》规定,完善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相互衔接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推进养老护理专业职称评定和养老护理员、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

五是“老年教育难”:《条例》要求,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增加老年教育资源供给,引导多元社会主体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六是“运用智能技术难”:《条例》规定,为老年人提供智能服务时,应当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习惯,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

记者提问:

近年来,南通推出了很多创新性的养老服务做法,在全省甚至全国都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在《条例》中是否有相关体现?

俞灏: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条例》对我市“链式养老”服务模式、社区嵌入式养老、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成果”和“南通经验”进行了立法保障。具体规定如下:

一是“链式养老”。《条例》明确发展“链式养老”服务模式,促进社区居家机构协调发展,支持专业养老机构整合机构、社区、居家、医护等养老服务资源,承接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综合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站点的建设和运营,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站点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质效。

二是“社区嵌入式养老”。《条例》明确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在社区内嵌入不同规模和功能的养老服务和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养老服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建设一家社区服务综合体,整合日间照料、短期托养、老年助餐、医养康养结合、养老顾问、行业指导、技能培训、紧急呼叫救援、康复辅具租赁等养老服务资源,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支持。

三是“长期护理保险”。《条例》明确实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求等因素,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服务保障。

四是“公建民营”。《条例》明确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运营、管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满足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五是“慈善助老”。《条例》明确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加强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管理。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保障志愿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进入老龄后根据其志愿服务时间优先、优惠享受养老服务。

缪小娟: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现场提问就安排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其他关注的问题,可以在发布会结束后与相关部门联系。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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