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年9月7日(星期五)上午10:00
主题:调整市区不动产登记夫妻共有关系审查模式
地点:南通市新闻发布中心
发布人:魏钦稳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主持人:刘文新 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图文实录:
发布会现场
刘文新:
各位媒体朋友、各位同志: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由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本场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我市调整不动产登记夫妻共有关系审查模式。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我们邀请了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法制办有关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向大家作情况介绍,并回答大家的提问。
首先,我们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钦稳同志作全面介绍。
魏钦稳: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
大家好!我首先向各位介绍一下“调整市区不动产登记夫妻共有关系审查模式”这一新规出台的背景及基本内容。
一、新规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始终坚持解放思想,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2017年省委、省政府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行“3550”改革目标,要求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今年6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对不动产登记工作提出新要求:要以优化服务服出便利和品质,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目标和省委、省政府“3550”审批服务流程优化要求,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紧扣改革主题,积极探索创新,不断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推进。自不动产统一登记整合以来,在市编办、房管、税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下,在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6年实现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一门受理”,群众进一扇门即可完成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承诺办结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一半以上;2017年实现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群众在一个窗口就能办好过户手续,承诺办结时限缩短至5个工作日;2018年推行“一人受理”,由一窗三人受理向一人受理转变,承诺办结时限缩短至3个工作日,企业和办事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逐年攀升。据统计,截至目前为止全市已颁发不动产权证59.84万本,不动产权证明26.59万份;其中市区发放不动产权证27.85万本,不动产权证明10.89万本。在全省简政放权创业创新环境评价中,我市“不动产交易登记”工作连续两年排名全省第一。在国土资源部“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创建活动中,南通市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和海门市不动产登记窗口被推荐为国土资源部公示的“全国百佳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示范窗口”创建单位。在全国率先创新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受到部、省厅领导的多次表扬;“保姆式”服务和创新工作被《中国国土资源报》专题宣传推介,全国十几个省(市、自治区)30多家不动产登记机构来人来函学习考察。
在不动产登记初见成效的基础上,我局不断自加压力,积极探索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新举措。为深入贯彻实施“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要求,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我们进一步精简收件材料,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在此背景下,参照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与做法,我们决定对市区不动产登记夫妻共有关系的审查模式进行调整,不再审查自然人的婚姻状况。考虑到审查模式的调整将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面广,我局进行了审慎研究,多次与市法制办、市中级法院专题沟通研讨,并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得到肯定与支持。希望新规的实施,能切实为群众办证带来便利。
二、新规的主要内容
自2018年10月1日起,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通州区)不动产登记采取新的审查模式,即:对于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建造、变更、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夫妻共有关系的审查,不再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方式进行,而以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如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等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结合当事人的申报情况,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事项。
三、需要注意的事项
申请办理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夫妻婚内“加减名”或共有份额变化的转移登记、离婚转移登记等情形,不在这次调整的范围内,登记时工作人员仍需要审查当事人的婚姻关系。
刘文新:
谢谢魏局长!
接下来,请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晖同志对这一新规做进一步的解读。
徐晖:
好的,我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新规加以解读:
第一,《物权法》明确了物权公示原则,赋予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以正确性推定效力,登记机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依据办理相关登记事项,无需再审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另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除因办理未经公证继承转移登记、夫妻约定不动产权归属外,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原则,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登记原因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不再收取婚姻状况材料。
第二,我们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发现,不动产权利的归属,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其实并不能准确认定。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不动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夫妻共有,但事实上,如果不动产系其中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属于该方个人单独所有;夫妻也可以约定共同购买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某些外籍人士的不动产,其是否属于夫妻共有,也不能简单依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来认定,等等。而且,现在公民的婚姻状况,情况复杂的大有人在,我们登记部门审查婚姻状况,其实根本无法穷尽所有可能,反而有侵犯个人隐私的嫌疑。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民政部门乃至社区、街道、公安等部门对于公民的婚姻状况,均不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我们不动产登记部门继续通过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方式来确认不动产权利归属,不仅没有现实意义,也不具备可操作性。
第三,夫妻间关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约定,属公民意思自治范畴,登记部门也无须干预。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加名”增加配偶为共有人。夫妻间如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当事人认为不动产应为夫妻共有,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仅记载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可由夫妻双方及时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变更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的记载。
第四,需要提醒广大群众的是,有些不动产事实权利人未充分意识到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因没有及时申请登记,相关不动产被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予以处置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在此提醒相关事实权利人,请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申请不动产登记,使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事实情况相一致,妥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例如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定不动产归另一方所有。该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迟迟不申请转移登记,登记簿的记载与事实权利不一致,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擅自出售该不动产予他人并申请办理了转移登记,不动产为第三人善意取得,致使事实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刘文新:
下面,请市法制办副主任严尚军同志谈一下出台新规的意义。
严尚军:
新规的出台,体现了不动产登记依申请登记的原则,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材料,是符合《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
高效便民,是行政机关为民服务的宗旨,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可以减轻群众的办证负担,此举符合国务院及省、市政府“放管服”改革及“3550”审批简化流程,取消不必要把关的精神,使群众办证更方便、更快捷。
刘文新:
下面进入答记者问环节,欢迎各位记者朋友提问,提问时请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南通日报》记者提问
《南通日报》记者张水兰:
比如我和配偶原来购买了一套住宅,办证时登记的权利人是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准备卖出。能不能以此为例详细说明下新规实施前后的区别?
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答记者问
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彭玉华:
在新规实施前,如果您与受让人一起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首先我们的工作人员会通过审查您的婚姻状况来审查该不动产是否存在夫妻隐性共有的情况,不仅会要求您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还要要求您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申请。新规实施后,如您主张该房是您个人单独所有,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只是您一个人,您的主张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并不矛盾,您个人即可与受让人到窗口申请办理,您的配偶不需到场,只需你本人身份证即可,不再要求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工作人员将通过询问的方式查验该房是否您个人单独所有,如您回答是,登记程序即可正常进行。
南通电视台记者提问
《南通电视台》记者储晓娉:
新规实施后,我向开发商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只签了我一个人的名字,我怎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彭玉华:
我们会根据您的申请主张办理登记:
三类情形下,您都申请登记为您个人单独所有:一是您未婚;二是您已婚,但该房系您个人婚前购买;三是您已婚,但该房系您父母出资为您个人购买的或您夫妻间已约定为您个人单独所有。我们同样通过询问您本人的方式查验该房是否您个人单独所有,您的回答同您的主张与不动产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即购房合同不矛盾,即可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您已婚,也可与配偶持结婚证等可以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申请登记为夫妻共同所有。
《江海晚报》记者提问
《江海晚报》记者冯宏新:
新规实施后,对于个别隐瞒夫妻共有事实,虚假申报登记为个人单独所有的,共有人(配偶)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中心副主任彭玉华:
如夫妻间能达成共识,双方可共同申请“夫妻加名”,登记为夫妻共有;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已登记一方坚持不同意“加名”的,未登记一方应该要有足够的重视,可以持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登记部门对相关不动产申请异议登记,而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文新:
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就安排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会后与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交流。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