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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行动倡议新闻发布会
来源: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0-10-23 字体:[ ]

时间:2020年10月22日上午9:00

地点:南通市新闻发布中心(市图书馆六楼)

发布人:魏钦稳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曹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吴希从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造林绿化管理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处长、主任

主持人:司祝建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图文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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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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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司祝建

司祝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

欢迎大家出席由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今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全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疫情期间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监管监测、收容救护等工作,妥善开展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等工作,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做出了积极努力和重要贡献。

为了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情况,我们邀请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魏钦稳,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曹军,造林处处长吴希从向大家做具体情况介绍,并回答大家的问题。

首先,请魏钦稳局长介绍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关情况,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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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魏钦稳:

新闻界的朋友们、各位同志:

滥食野生动物等陋习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起中央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这既是维护当前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使命。为了让全市人民及时了解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政策信息和我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关情况,经批准同意,决定召开此次新闻发布会。现将相关内容发布如下:

一、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

(一)《决定》出台背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今年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食用野生动物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依然规模庞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再也不能无动于衷了!讲话明确提出要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任务要求,作出重要部署。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一个专门决定,能够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出台一个专门决定,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定》主要条文。《决定》重点突出“三个禁止”:一是严格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对违反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是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规定,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我市的具体行动。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决定,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贯彻落实到地方性法规中,将“禁食”的要求首次写入法律的条款中,为规范和强化全省野生动物保护和长效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市委、市政府坚持严格保护、有序利用,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决定》《野保法》及省《条例》。一是加强学习宣传。结合“湿地日”“爱鸟周”“世界野生动植物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契机,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和公众教育,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绿色、健康、文明的饮食理念。截至目前,全市累计悬挂横幅468条,发放通知公告资料681份。二是坚持依法行政。相继印发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实施方案》等10余份文件,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等活动的申请,严格规范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审批行为;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从业机构,停止一切以食用为目的的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同时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活动,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活动。三是强化监督检查。按照“四不两直”要求,不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繁育、展示展演场所进行暗访巡查。市县联动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情况进行重点摸排,全面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监管工作。全市累计出动检查人员1914人次,出动车辆779台次;累计检查人工繁育单位638家次,检查餐馆等经营户321家次,配合检查市场182次。

二、全力推进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和补偿

8月2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了“分级负责,县级为主”“分类处置,合理补偿”“依法实施,有序推进”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具体补偿对象、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和资金来源;针对不同物种科学设定了具体处置方式。同时,详细划定各工作阶段时限和各部门职责分工,具有很强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截至9月25日,已全面完成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我市共有7个县(市)区的185家人工繁育单位退出,其中按规定需补偿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135家,补偿总金额1333.666万元。处置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42237只(条),其中:无害化处理27444只(条)、转型14289只、调配474只、种源留存20只、放生10只。

(一)及时部署工作。8月27日,我局转发省《方案》,并对全市处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面推进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广而告之。8月31日,省林业局在南京召开全省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部署会。会后,我局第一时间向市分管领导作了书面汇报,市领导作出具体批示。9月1日,召开了全市林业系统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工作推进会,研究部署我市处置具体工作,也标志着我市全面进入后续处置工作实施阶段。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积极响应省、市部署安排,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题研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责任落实到人,从而保障了禁食处置补偿工作如期完成。

(三)深入排查摸底。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市林业系统对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现存动物数量、经济价值及固定资产等,进行过多轮次摸底。9月2-5日,根据《江苏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各县(市)区对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进一步核查,并登记造册。经细致排查,我市此次纳入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单位共计185家,主要养殖种类为蓝孔雀、王锦蛇和雁类。

(四)依法依规处置。我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采取“一人对一地”的工作方式、“一日一报”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省级要求,严格补偿程序,狠抓科学处置,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舆情。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主动对接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下,依托镇政府、村委会等,成立动物补偿和处置工作专班,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在养动物核实、核算、公示、支付补偿等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国家、省统一要求,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精准把握政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妥善化解各类矛盾,耐心做好从业人员的思想工作,引导人工繁育单位调整生产发展方向;督促各地根据签订的补偿协议,及时兑现支付补偿款。

三、积极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监测与收容救护

(一)做好疫源疫病监测。我市位于海陆交界、江海交汇之处,特殊的区域位置和丰富自然湿地条件,使之成为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飞路线上重要中转站和停歇地。每年迁飞季节沿海地区有数以百万计的迁徙鸟类停歇,国际关注度非常高。候鸟迁徙带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潜在风险较大。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我局切实做好野猪非洲猪瘟和禽流感疫情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全市共设立了如东国家级、启东和海门省级3个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加强日常巡查巡护监测,密切关注野生动物健康状况,特别是加强候鸟迁飞地段巡护值守,维护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今年以来,全市累计野外巡护1368人次,巡护距离44376公里,监测到野生动物种类985种次、数量38548只。目前,全市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无异常情况。

(二)做好收容救护工作。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南通各县(市)区均依托有条件的人工繁育单位,建立了野生动物救助站点。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开展日常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做到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根据现有的收容救护条件,我局相继与南通森林野生动物园、南通文峰动物园、狼山国家森林公园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市级救助站点,开展市区日常野生动物收容救治及各县(市)移交动物收容救治工作,年均救助救护陆生野生动物约300只(条、头)。今年以来,鉴于南通森林野生动物园较为完备的设施和技术条件,我局依托南通森林野生动物园,由原野生动物市级救助站点升级组建南通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除日常收容救护外,重点开展大型及保护级别较高的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助工作。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可以联系“12345”热线由林业部门处置,也可以直接送达南通森林野生动物园。

四、全面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遵守《决定》《野保法》以及省《野保条例》,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建设生态家园,拥抱绿色生活,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为此,我们倡议:

一、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二、最少的干扰,就是最好的保护;

三、时刻牢记防疫要求,不直接接触陆生野生动物;

四、不猎捕、不滥食、不交易陆生野生动物,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五、不非法经营、贩运、加工、制作、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做绿色、环保、守法的经营者;

六、爱护一草一木,让良好的森林、湿地生态环境成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庇护家园;

七、及时向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非法猎捕、交易、加工、制作、运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不法行为;

八、发现野生动物异常病死情况,及时联系当地政府或林业部门。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大家对南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给予极大关注和有力支持,发表了许多宣传推广南通自然资源、规划、林业、海洋等方面建设成果的新闻报道,我们深表谢意!我们真诚希望新闻界的各位朋友继续关心支持,通过你们,让广大市民朋友更多的掌握了解和参与支持南通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

谢谢大家!

司祝建:

谢谢魏局长。

下面请各位记者提问,提问时请报一下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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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电视台: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出台及时填补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食规定的制度短板和漏洞,哪些是禁食的野生动物,界线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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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曹军: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制度短板和漏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

一是,首先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是,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对本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正确理解全面禁食野生动物,需要把握好禁食的范围。禁食野生动物是指《决定》发布前养殖食用、不属于畜禽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以保护繁育、科学研究、观赏展示、药用、宠物等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来说:

第一,天然渔业资源的捕捞是一种国际通行的、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第二,比较常见的家畜家禽(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供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些动物(如兔、鸽等)列入畜牧法规定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也属于家畜家禽,对其养殖利用包括食用等,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进行严格检疫。

第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可以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作上述规定,既贯彻体现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精神,又从实际出发,不至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业规范发展带来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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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电南通中心站:

刚刚从魏局长发布的信息中了解到,全市禁食野生动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已经完成,那么这些被禁食的野生动物将来还能不能养殖,目前有没有相关的指导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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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造林绿化管理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处长、主任

吴希从:

我市禁食野生动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圆满完成,要特别感谢广大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但是,他们也将面临今后的养殖之路如何走下去,甚至是转产转型的问题。国家林草局一方面要求各地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同时,也在为处置工作完成后禁食野生动物如何规范管理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9月30日,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对64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确定了分类管理范围。这64种野生动物被分为两类:

一类是包括果子狸、豪猪、王锦蛇、赤麻鸭、赤链蛇等45种,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将引导养殖户在2020年12月底前停止养殖活动。确需适量保留种源用于科学研究等非食用性目的的,需要充分论证工作方案的可行性,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另一类是包括刺猬、蓝孔雀、中华蟾蜍、眼镜王蛇、乌梢蛇、眼镜蛇等19种,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允许用于药用、展示、科研等非食用性目的的养殖。

具体的分类目录,大家可以查阅国家林草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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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江苏记者站:

接下来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将如何管理?

吴希从:

我局将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机构检查整顿工作,主要落在“查、撤、转”三个字上。

查:就是对没有任何合法手续,违法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机构,依法严肃查处;

撤:就是对以食用为目的,已取得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书的机构,撤回并注销已发证书,停止一切以食用目的的出售、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等活动;

转:有两种情形,一是对人工繁育种类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我们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书的,一律撤回并注销所发证书,其人工繁育种群管理转用《畜牧法》的规定;

二是对人工繁育种类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水产新品种名录》或者《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范畴,我们已核发人工繁育许可证书的,也一律撤回并注销所核发证书,今后转入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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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日报:

请介绍一下新修订《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主要内容。

吴希从:

此次《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要求,对与《决定》和相关上位法规定以及中央有关精神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内容进行修改。特别强调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主要体现在“三个严”:

一是范围更严明。《条例》规定全面禁止食用三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二是监管更严格。《条例》明确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对与食用密切相关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增设了禁止性行为。比如,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或者提供来料加工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也不得为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

三是审批更严肃。《条例》明确,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条例》还增设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罚款幅度。其中,餐饮服务提供者非法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最低罚十万元。

司祝建:

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就安排到这里。如果记者朋友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会后与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交流。

本场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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