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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生态环境局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9-26 字体:[ ]

时间:2025年9月26日

地点:南通环境教育馆

发布人:

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 裘晓东

市生态环境局财务与审计处处长 徐宣安

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货币信贷政策管理科三级主任科员 姜娟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标准处四级主任科员 陆志兵

主持人: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万华

全文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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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

各位新闻界朋友,大家好!欢迎出席南通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的发布会将围绕碳减排支持工具政策以及南通案例和江苏省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南通案例两个议题展开。

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发布会的人员,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裘晓东、市生态环境局财务与审计处处长徐宣安、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货币信贷政策管理科三级主任科员姜娟、市生态环境局法规标准处四级主任科员陆志兵,他们将向大家介绍相关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我是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万华,今天的发布会由我主持。

首先,请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姜娟科长介绍碳减排支持工具政策以及南通案例。

姜娟:

各位媒体朋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扎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人民银行总行于2021年创设了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商业银行为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融资。下面,由我具体介绍一下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相关案例。

一、什么是碳减排支持工具

碳减排支持工具是人民银行总行创设的阶段性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以再贷款的方式支持商业银行发放碳减排贷款,助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实现双碳目标。具体来说,就是商业银行先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项目发放贷款,人民银行按照碳减排贷款本金的60%,向银行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期限1年,利率1.5%。为了体现政策工具的激励引导性,要求商业银行发放的碳减排贷款利率要与同期的LPR利率(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大致持平,才能获得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支持。碳减排支持工具创设以后,人总行不断优化政策工具,加大对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支持。如,延长政策工具期限,拓宽适用银行机构范围,下调政策资金利率。目前,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至2027年末,利率1.5%,全国性银行、部分城商行、外资银行和地方法人农商行均可适用。

二、哪些贷款可以享受政策支持

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等三大领域、23个子领域的贷款是政策支持的范围。从此前已经发放和申请工具支持的情况看,绝大多数贷款都是清洁能源领域的贷款,集中在风力发电、太阳能利用等。这也说明,在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等领域还有很大空间。从具体贷款类型看,支持的贷款主要是项目建设期间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期内为项目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支持。但企业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融资租赁、贸易融资、置换存量贷款不属于支持范围。

三、哪些银行可以申请

南通地区可以获得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的银行机构为19家全国性银行、5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家农商银行。具体为: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苏州银行和南通农商行。

四、企业如何申请碳减排贷款

企业如有融资需求,且资金用于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和碳减排技术等三大领域项目建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在通的25家银行机构申请办理。向金融机构申请碳减排贷款时,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或生态环境部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并为金融机构测算碳减排效应提供数据。无法从可研报告、评估报告中直接获取碳减排数据的,可以由银行机构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帮助企业测算。

五、南通地区首笔碳减排支持工具贷款

人总行创设碳减排支持工具之初,面向的是21家全国性银行机构。随后,政策工具不断优化,适用的银行机构也不断扩围。在这样的契机之下,我们指导推荐辖内南通农商行成功纳入人总行碳减排支持工具适用机构范围,政策工具资金的申请和发放也下放至我市分行。随着南通地区能够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的银行机构越来越多,企业贷款时可选择的范围也越来越大,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银行。比如,大中型银行在大项目信贷支持上经验比较丰富,法人农商行在决策机制和产品服务上更加灵活。

以南通农商行给波奇尼智能装备(南通)有限公司发放的碳减排贷款为例。该企业位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2024年7月,是一家专注于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的创新企业。生产的换热设备广泛应用于冶金、化工、电力等行业,能有效回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但节能环保装备制造行业普遍存在前期投入大、技术研发成本高、回报周期相对较长的特点。尽管市场前景广阔,但融资难题常常制约着这类科技型企业的快速发展。南通农商银行在走访中了解到波奇尼公司的项目规划和融资需求后,结合人民银行的政策工具支持,立即启动绿色信贷快速响应机制,组建专业团队,分析项目特点和技术优势,针对其碳减排效应显著的特征,为企业发放了近2000万元的碳减排贷款。

万华:

下面请市生态环境局陆志兵、市人民检察院裘晓东主任,介绍江苏省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南通案例。

陆志兵:

各位媒体朋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体现。自2015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开启改革试点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至今已有十年时间。

南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自2017年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多次审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相关方案、听取改革进展工作报告,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痛点难点问题,推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入脑入心。制定出台全国首部专门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规范了案件办理程序,明确了办理方法。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启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300余件,案例数位居全国地级市前列;先后有33家钢丝绳生产企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系列案等23件(次)案件获评省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4起案例,也刚刚获评江苏省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这4起案例呈现出三个特点,较好地体现了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特色。一是注重工作统筹推进。除了注重生态环境部门的统筹指导外,注重与检察院、海警局等相关单位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受损环境的修复。同时,注重“海洋”损害赔偿和“陆地”损害赔偿的统筹推进,发布的一起案例系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探索。二是积极创新公众参与。在损害赔偿磋商、修复过程中,注重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学生、环境损害同行业代表、属地街道等社会代表参与,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的同时,也起到了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作用。三是探索多元化修复路径。在具体修复方式上,除了传统的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外,积极探索“增殖放流”等修复方式,如:在如东的海洋损害赔偿案件中,采用放养一万五千余尾大黄鱼鱼苗的形式进行了修复。除此之外,还积极探索补植复绿、废气治理培训等替代修复方式,有效推进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

此次发布的4起案例均是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办理,下面,分别由我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裘晓东通报4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件。

案例1

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偷排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南通)

1.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到废水站北侧空地,造成空地污染。经监测,周边积水区域和废水站水池内水样pH、化学需氧量、氨氮或总磷检测结果均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水标准,为劣V类水,锑含量超《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432-2018)间接排放标准限值。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海安市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情况通报给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会同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共同前往现场进行查看,经进一步调查,2020年6月和10月该公司污泥脱水板框压滤机分别出现故障后,废水站操作工多次将污泥和废水混合物排放至应急事故池,然后通过水泵将以上混合物偷排至窖井中,部分污泥和污水混合物自窖井直接漫溢至靠近废水站北侧空地,形成积水。根据2021年12月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污染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此次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为439863.68元,其中土壤置换成本279303.68元,地下水监测自然衰减成本10560元,事务性费用150000元。根据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危害情况,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尽快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2.磋商修复

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过程中,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海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裁定受理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海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苏0621破2-2号,此次污染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合计439864元,经审查确认为普通债权。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海安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普通债权30万元以下部分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30万元以上部分清偿率为42.44%。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法院裁定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59358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未能全额清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将得不到全面保护,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遂将赔偿情况向海安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海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共政策是破产优先权设立的重要考虑因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作为公共利益侵权之债的特殊性和具有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性,必然导致其不同于普通债权,而应当优先于一般普通债权。同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债权是一种全新的债权,应当结合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债权形成的时间和原因等综合考量。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虽然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产生的债权,此时生态环境修复行为能够使得该公司的价值提升,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将得到提高,与共益债务有相似用途,应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处于同一顺位优先受偿。于是,海安市人民检察院多次与海安市人民法院以及破产管理人沟通,最终破产管理人同意支付剩余赔偿金80506元,实现100%清偿。

鉴于该案未实际置换土壤,为将279303.68元的土壤置换费用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在南通、海安两级检察院和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与海安开发区腾海集团签订协议,约定由海安开发区腾海集团将279303.68元赔偿金用于生态修复基地后续的补植复绿和日常维护。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受损地块的地下水进行了检测,各项数据均符合标准。

案例2

江苏某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南通)

1.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江苏某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喷漆房外有已喷涂的钢构件正在晾干,表面漆痕未干,执法人员使用VOCs检测仪在工件表面测得瞬时值为83.91mg/m³,在喷漆车间大门外测得数值为0.579mg/m³,在厂区大门外测得数值为0.119mg/m³。经调查确认,该单位喷涂工序使用油性漆,喷漆房外有已喷涂正在晾干的钢构件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车间大门未密闭,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该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事件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关闭了车间大门,开启废气处理设施。2024年6月16日,该单位制定了《废气处理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上墙,并集中工人对该制度解读、教育和培训。

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共同委托抽取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中专家开展评估工作。2024年7月16日,专家出具《江苏某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咨询意见》,结果表明:该单位在喷漆房外从事喷涂作业,未按照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生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经量化计算,本次污染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040元。

2.磋商修复

2024年7月25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该单位同意以“宣教护绿”形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7月29日,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与该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了以“宣教护绿”替代性修复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先行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1040元以保证替代性修复工作顺利进行;8月14日,该公司出资邀请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李森为如皋市江安镇40多家涉及工艺废气的企业负责人、环保从业人员就企业废气治理开展“宣教护绿”培训。

裘晓东:

各位媒体朋友,我接着通报剩下2起案件。

案例3

江苏某港务公司非法采砂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南通)

2024年,群众举报辖区内江苏某港务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未按规定施工,乱抛废弃海砂。经调查发现,港务公司在未向海洋环境主管部门报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施工船舶进入相关海域进行取沙修复作业,共施工6天,绞吸泥土量1000m³。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如东县院)依托海洋环境资源保护机制,与南通海警局如东工作站建立联系,互通南黄海生态环境保护线索。2024年1月6日,海警工作站接群众举报后开展一系列调查工作,并于2024年3月29日正式将本案线索移送如东县院公益诉讼部门。该院经初查,于2024年4月8日立案。

办案中,该院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邀请具有生态环境、涉海工程建设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全程参与、协助办案。通过和志愿者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对海洋水文、水质以及生物资源已造成一定损害,但由于施工时间短,取砂量不大,尚未达到海洋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30万元)的标准,不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受损公益难以得到修复。

由于不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制度中也未提到“主动磋商”,本案办理出现瓶颈。为推进办案进程,探索如何在未达“重大损失”,不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涉海环资领域案件中修复受损环境,如东县院联合海警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探索建立涉海生态环境非重大损失损害赔偿磋商机制。非法采砂、吹砂所产生海洋生态损害与其他案件有较大差别,为明确公益损害的具体数额,检察机关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海警工作站、涉案企业共同分析了大量同时期、同区域、同类型已通过审批的涉海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比照其中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标准,结合本案现阶段施工进度、实际损害,听取了“益心为公”志愿者的建议,综合评估计算出生态损害赔偿金额。

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后,承办检察官一方面向涉案企业详细阐明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的重要性及替代性修复的方法、原理,督促其主动承担起赔偿、修复责任,涉案企业对此表示认可。另一方面引导海警工作站与涉案企业进行磋商,促使达成涉海非重大损失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涉案企业自愿主动足额支付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后,海警工作站据此对其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6月22日,在海警工作站、生态环境局以及如东县院的监督和“益心为公”志愿者的见证下,以该笔生态损害赔偿金为资金来源购买的一万五千余尾大黄鱼鱼苗被放归大海。

案例4

南通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南通)

1.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4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海门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东侧沟塘及周边有粉状固体废物及包装物吨袋倾倒痕迹,沟塘水面大部分已被倾倒物覆盖。经调查,南通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6日委托南通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处置其产生的一般固废,即布袋除尘器收尘、不合格覆膜砂。在运输过程中,该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指使货车驾驶员直接倾倒工业固体废物于沟塘之中。根据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2023)环监(委托)字第(095)号),国控电力东侧沟塘和南匡河立新南路桥断面水体中化学需氧量为33mg/L、氨氮3.78mg/L,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劣V类,对沟塘及南匡河水体造成了一定的环境影响。

2023年12月9日,海门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并与海门区检察院共同推进案件办理流程。2014年1月26日,赔偿义务人对沟塘开展修复处置工作,挖掘并清运固废,委托给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处置,经再次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得到一定修复。2024年2月21日,根据专家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认定该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为7800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2400元,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5400元。

2.磋商修复

经磋商,赔偿义务人同意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协议,以补植复绿的方式承担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4年3月12日,海门生态环境局联合海门区检察院、海门街道、第一实验小学、2家劳务代偿企业在南布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开展植树补绿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南通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同时经调查,产废单位南通某科技有限公司无主观故意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主动加强业务指导服务,进而引导该产废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万华:

下面,记者朋友们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记者朋友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谢谢!

南通电视台:

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指导帮助企业争取上级奖补资金上取得了哪些成效?最近出台了哪些奖补政策?

徐宣安:

感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十四五”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多措并举积极争取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断健全生态环境投入保障机制,助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市共获得上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5.98亿元,其中:中央污染防治资金7.23亿元、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市县切块部分)4.49亿元、省重大专项资金4.26亿元,补助140多个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切实减轻了企业在环保设施提标改造过程中的资金压力。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报指南(2025—2026年)》,明确了项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其中,项目支持范围较往年有所增加,主要支持自然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环境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土壤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防治、监测监控等八大类项目。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1.截至申报之日,项目未完工,为新建或在建项目。2.符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成熟度达到入库要求。3.非企业“三同时”项目、达标治理等企业事权类项目。4.项目未曾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库。5.项目未曾获得各类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6.项目不得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7.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以来未发生严重环境违法行为。8.根据全省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截至申报之日,项目申报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不得为严重失信(黑色)或较重失信(红色)。

项目储备库申报窗口全年开放。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库系统”(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入口—江苏企业“环保脸谱”—快捷应用—生态环境资金管理—省级资金申请—切块资金项目)进行线上申报,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附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通过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初审,省级终审后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资金项目库,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给于一定比例的补助。

南通日报社:

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是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数量最多、质效最大的领域。请问检察机关是如何发挥职能,实现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的?

裘晓东:

感谢这位媒体朋友的提问。近年来,全市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557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429件、民事公益诉讼128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工作经验在全国会议上交流,形成全省办案指引,推动纳入地方性立法。南通市院支持市水利局起诉徐某等18人非法采矿赔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水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全市检察院协同生态环境局等多家生态环境监管机关,围绕线索共享、调查核实、损害磋商等各个环节,全链条落实落细制度衔接工作。我们深化与行政机关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结果反馈制度,及时互通信息;我们介入磋商,审核并提供法律适用意见,对重大案件联合调查,及时推动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不成,我们支持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诉讼的,我们“兜底”提起公益诉讼;对于故意污染环境的提起惩罚性赔偿。办案中最重要就是要修复受损生态,通过立案、磋商、检察建议、起诉等方式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破解困局。深化以案促治,建立常态化“推进政府加强统一监管执法,源头治理公益实害”的防控体系,向市委专题报告,获得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我们更注重发现治理短板漏洞。持续推进“六长出题”、“益心为公志愿者”支持办案等一系列机制,从个案、到类案监督再到推动形成地方立法。完善噪声领域治理制度,推动市政府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督促多部门协同履职,民众投诉同比减少87.5%。入选最高检“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典型案例,央视“今日说法”专题报道。检察公益诉讼正将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质效提升上来,更好地推动制度创新,高质效发展。

万华:

由于时间关系,本次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结束。如果记者朋友对发布内容需要进行深度采访报道,可以和南通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联系,由宣教中心统一扎口协调安排。最后再次感谢大家的出席和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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