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设权力清单动态调整事项(2025年)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8-15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政办发〔202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直属园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规范市设行政权力运行,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2号)规定,依据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7部地方性法规、市政府制定的1部规章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对《南通市市设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共涉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动态调整事项8项,均为新增权力事项。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市设权力清单动态调整事项(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落实。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3日


南通市市设权力清单动态调整事项(2025年)

序号

部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行使层级和内容

备注

市级

县级

1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

对专业市场开办方未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家纺服装、家具家装、电动工具等专业市场开办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

(一)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通过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专业市场开办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

2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

对专业市场开办方未与场内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和义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家纺服装、家具家装、电动工具等专业市场开办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

(一)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通过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条专业市场开办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与场内经营者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权利和义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

3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

对专业市场开办方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家纺服装、家具家装、电动工具等专业市场开办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并立即报告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条专业市场开办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

4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

对专业市场开办方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家纺服装、家具家装、电动工具等专业市场开办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并立即报告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条专业市场开办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

5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

对专业市场开办方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立即报告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2024年10月30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家纺服装、家具家装、电动工具等专业市场开办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要求经营者停止侵权,并立即报告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十条专业市场开办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立即报告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

6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

对小餐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电子营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六条第一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名称、地址、电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同时鼓励公示有无堂食、实体经营门店照片、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照片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小餐饮未公示电子营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新增

7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

对除了小餐饮以外的其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电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六条第一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第三方平台、自建网站的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名称、地址、电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信息,同时鼓励公示有无堂食、实体经营门店照片、食品加工制作场所照片等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完整、清晰。

第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示电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新增

8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通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9月29日南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九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开启后无法复原的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未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配送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使用封签或者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