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提出者: 沙爱华 提案号: 143
标题: 关于整治农民集中居住区乱搭乱建的建议
提案内容: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乡建设进入大变迁、大开发、大发展的重要时期。农民集中居住区成为新农村的一道靓丽风景线,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滞后效应逐渐显现出来,农民在集中居住地乱搭乱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小区道路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一定程度上,违章建筑成为了脏乱的源头、纠纷的诱因和安全的隐患。这些违法建筑的存在与现代文明要求和农村新形象极不协调,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驶,成为城乡管理工作的难点和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依法整治乱搭乱建,拆违还路、拆违治脏、拆违增绿是新形势下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管理和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
 整治乱搭乱建,必然将触动和影响一部分人的利益,可能引发不满情绪和抵触行为。由于有些村干部“土里出土里长”,与违章建筑主体同处一村,抬头不见低头见,处理乱搭乱建往往是不了了之。笔者以为,整治农民集中居住区乱搭乱建,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认识违搭违建思想要统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拆违气氛
古人说:天下事有难易乎?为之,则难者亦易矣;不为,则易者亦难矣!
整治乱搭乱建之初,总会有人说,“拆违”这浑水不好趟,弦外之音,是说想打破违法建设这一利益壁垒谈何容易。如今,乱搭乱建层出不穷,如果能让想建者不建,违建者自拆,那么乱搭乱建的整治工作会开展得更容易些。因此,整治乱搭乱建首先要充分开展宣传工作,必须让广大的农民群众清楚得认识到乱搭乱建是一种处于持续违法状态的行为,要让乱搭乱建知道不能存在一种幻想或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将房建起来,造成既成事实,时间长了就可以免于拆除。其实绝大多数违章搭建者都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须知:违搭违建在任何时间都是违法的,政府执法部门在任何时间都有权要求拆除。而由于是违搭违建,拆除后造成的损失,自然也就由违法者自己承担。如果知晓了这些,对于想搭建者而言,能使他们望而却步,对于已造者而言,是一个应当汲取的教训。
如果通过这样有效的宣传工作,就能把拆违行动变成个人的自觉行动,并且尽可能争取更多的“自拆户”,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到最后时刻,不放弃对任何一户的说服教育,尽最大努力争取自拆,以减少强拆可能带来的不必要冲突,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违法建筑的良好氛围,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调查违搭违建程序要规范,工作要认真、细致和全面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因此,整治乱搭乱建一定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深入调查, 争取掌握第一手材料, 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了解违搭违建的初衷和缘由,这是确保拆违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我们执法者可以通过调查摸底工作和拉网式普查,把违搭违建的情况调查清楚,建立违建档案,掌握最准确的违章搭建信息,并做到详细记录每户违建的历史背景、方位大小、主要用途和违建户主详细情况,做到不漏报、不虚报、不瞒报,为政府的决策和拆违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准备充分的基础资料。如果自报有遗漏或者一些农民不愿意配合的,我们还可以从举报等途径来完善对违搭违建的调查结果,从而对该地区的违章建筑有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之后对各类违搭违建分类归档,区别对待,对于在建的和新建的,做到5天内坚决拆除,决不手软,对于已建的,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拆除,为最终使违建区域顺利拆违铺平道路。
三、拆除违搭违建要依法拆违,文明执法,确保拆违扎实推进
 依法治国是我国一项基本战略,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治村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因此我们整治乱搭乱建应该坚持依法拆违,文明执法。无论是从调查、拆除和管理都要做到规范、合法、合理。而不能仅凭主观来臆断、操作。例如在整治乱搭乱建过程中,首先,两名以上执法队员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和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对搭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界定;其次,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督促当事人自行整改;再次,对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违搭违建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予以结案。拒不拆除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在整个过程中,从调查取证、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送达强拆决定书到组织强拆,执法队员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面对当事人的谩骂、不理解,甚至武力威胁时,执法人员始终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坚持文明执法。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邀请村管理人员、市公证处公证员等全程参与,强化拆违执法过程中的监督,使拆违过程公开、透明进行,解除老百姓心中的疑虑
其次是要整合力量、合力攻坚。要整合方方面面的力量,集中拆除典型的、重点违法搭建。这样不仅维护能政府的良好形象,而且确保了拆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的依法顺利推进。
四、控制违搭违建要标本兼治,要从法律上、制度上和管理上来实现长效管理
要严明纪律、从严执法,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违章建筑一直存在拆了又建,建了又拆的恶性循环难题,有些地方,拆又建,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到位,缺乏长效管理机制。所以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加强监督,真正建立健全监督和处理乱搭乱建的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乱搭乱建的产生。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公开,不允许个人搞特殊化;对在查违搭违建行动中以权谋私、管理不力和滥用职权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在清理拆除行动中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严惩。
为了巩固拆除整治违法建筑的成果,后续工作一定要到位,要拆一片、管一片、清一片、绿一片,做到拆管并举,拆建并举,要加大对违建的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巡逻,发动群众参与举报违章,健全和完善群众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乱搭乱建进行检举控告,对举报的违搭违建问题要认真记录,落实人员查处,反映一件,查处一件,并向举报人及时答复处理结果。通过不间断的管理监控,防止习惯性“反弹”,根除违建死灰复燃的条件,发现新搭违建,坚决予以拆除,从而杜绝新搭违建的产生。
整治乱搭乱建、加强农民居住区管理,是优化农民居住环境、打造宁村新形象、促进新型农村建设的迫切要求,是一项长期的、光荣的、艰巨的任务,是对我们村干部及每个城管执法同志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能力的检验,也是我们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具体体现。因此,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充分认识拆违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积极行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为打造农村新形象做出自己的贡献。
承办单位: 主办: 如皋 协办:
答复日期: 2016-07-04
答复内容:

尊敬的沙爱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农民集中居住区乱搭乱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民集中居住区违法建筑的成因

1.社区管理体制交叠,基础设施配套不足。由于撤村并居后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位于城乡结合部,在管理体制上受到城市与农村两种体制的影响,构成了管理体制上的交叉以及体制转型的滞后。另外,农民集中居住区一般成片建在城郊,居住区配套设施较为简陋,人员杂乱,管理较差。与成熟的城市社区相比,农民集中居住区无论是在区位、外观、配套设施还是物业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

2.基层干部认识偏差,职能部门阻力重重。一方面,不少镇村基层干部在思想认识上出现偏差,认为农民集中居住区违章建筑能部分解决土地征用后大量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使老百姓得益。部分干部还认为如果组织力量把违法建筑全部拆除,老百姓会反对,会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村级未能把好第一道关口, 国土、城管、规划等部门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往往难以在第一时间发现违章搭建,因此难以将违章建筑扼杀在萌芽状态,使后期执法成本较大。而一些村干部对本村涉及违法建筑的有关事务及矛盾,不是积极协调解决,而是全部上交国土、城管等有关部门,甚至还会人为地给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违章建设增加难度和阻力。

3.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群众法律意识单薄。城郊农民失地后集中安置,实行城市社区化管理,但他们并不完全认同自己的市民身份。在他们看来,无论是在拆迁补偿,还是就业、收入方面都与市民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市民身份无从谈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村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仍然十分淡薄,把法律的规定抛于脑后,更有的村民认为政府怕老百姓闹事,对于违章建筑肯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下狠心整治,因而纷纷抢搭乱建。

二、我市查违控违工作的主要做法

针对查违控违工作,我市于2013年出台了《如皋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皋政规〔2013〕2号),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责任前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了三级管理的长效目标责任管理体制。按镇政府、村(居)、村居干部和城管局、执法中队、执法队员三级体制,实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和村居自治管理的有机统一。市与镇政府、镇政府与其执法机构及村居签订责任状,实行分片分村居执法队员与片、村居及村巡查员的捆绑式考核,对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和防控工作做了统一的规定,建立了科学的查违控违工作机制和责任管理体制。2014年出台了《如皋市安置房居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皋政规〔2014〕3号),对安置房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乱搭乱建行为的发现、制止和及时上报的责任, 规定了安置房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房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2012年,在《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就如何进一步规范查违控违的程序,及时打击违法建设的行为,市城管局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指导意见》(皋城管发〔2012〕20号),根据“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的工作要求,总体按照“巡查发现(初始状态)——现场制止(拍照取证、案情摘要等)——动员拆除(做好过细的思想工作,争取违建当事人自行拆除或在当事人配合下协助拆除)——组织拆除(向街道社区、区域中队(大队)进行报告,中队(大队)组织人员支持街道社区进行拆除)——台帐记录”的查违控违流程,如巡查发现时,因当事人拒不配合等致使不具备当场拆除条件的,及时向区域中队(大队)进行报告,落实专人进行调查取证、进入程序、立案处理,严格按照文件中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予以强制拆除。近年来,我市实现了违法建设的“零容忍、零增长”,查违控违的形势总体稳定,查违控违的良好局面已然形成。

三、下一步打算

1.推行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对那些发展条件较好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及时导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在土地制度、户籍管理、产业构成、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全面推行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解决体制性矛盾。对那些条件尚不具备的,按照城市建设和推行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要求,在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环境建设和产业布局等方面做到超前规划,统筹安排,引导其向城市社区的转变。

2.改善农民集中居住区条件。农民集中居住区不仅是一个供其居住的物理空间,还是农民接触城市文明的重要载体,形成市民身份认同的依托。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出发,用城市社区建设的理念来指导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使居住区能够共享城镇和工商业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于目前已建成的居住区,进一步提升配套功能,使居民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3.强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各责任部门积极配合,增强责任意识,形成大局观念,对农民集中居住区违法建筑进行综合治理。各职能部门狠抓违法建筑查控工作,严把各个关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通过综合执法来加强查违控违的力量。

4.提升物业管理质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做好业务培训,保证农民集中居住区物业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素质,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和质量。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加强与主管部门、社区、村居的沟通与联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

5.提高居民文明素质。农民搬进集中居住区后,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并没有随环境的“农转非”而跨进城市的门槛,一些居民公共意识单薄。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利用不同载体,强化对小区居民的文明教育,提高居民素质,转变居民观念,改善精神面貌,激发居民积极参与、共建文明社区的热情,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查违控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加强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