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提出者: | 葛维军 | 提案号: | 107 | |
标题: | 关于提升公章刻制业管理水平的建议 | |||
提案内容: |
这些年来,我市印章治安管理工作遭遇严峻挑战:假发票、假合同、假文凭、假批文等各种假凭据不断出现,且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而假公章正是其重要推手;取得公章刻制特行证的一些经营者公然不按公安机关规定的要求承接、制作公章,一些企业因持有的公章未依法备案而失去合法性,在诉讼活动中承担了不利的后果;不少经营者制作的公章远不能达到公安部颁的国家强制标准,造成公章用户重复刻制,浪费时间、费用和精力;非法渠道刻制的公章不具有法律效力,可是却又能一路畅行无阻,市场监督、民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本来有配合公安机关实行协同管理的法定义务,却又几乎不实施有效的管控……
根据调研,正因为税务、银行等公章流通与查验部门几乎未能够对公章是否合法、是否达标实施有效的识别和管控,造成真章假章混杂、达标非标共存已成惯例,才使得假公章和不合格公章有了市场。而由于公安机关与市场监管、民政、税务、银行等是平级的政府部门,不能对它们下达共管共治的指令。
可见,如果不能使公安机关的管理与市场监管、民政、税务、银行等部门实现协同配合,对公章刻制业的管理工作要真正取得实效几乎无法实现。为些,提出如下建议:
一、市场监督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随发《公章刻制告知书》,该文档中含合法刻制公章的必要性告知及备批流程,具体制式可由公安机关提供。另外,应在受理变更、分支机构设立需要用到公章时,对其公章是否合法、是否达标进行查验。这种告知可以从源头上避免许多企业主刻制了不合法、不达标公章后再重新刻制的问题,非常重要。这方面,深圳市的做法很好,很值得借鉴。
二、民政部门在核发社会团体、民办非事业单位证照时,参照前款建议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核发税务发票时,既要对申领者持有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合法备批进行查验(国务院、公安部相关文件及《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都明确了发票专用章应纳入公章治安管理范围),也要对发票专用章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进行查验。我们在调研中得知,目前我市企业发票专用章不符合税务总局这一具体要求的比例在50%以上,且不合规范的形式多种多样。这方面,无锡市税务机关的做法很好,很值得借鉴。
四、人民银行在核发《开户许可证》时,对公章是否合法、达标进行查验;各商业银行网点在采集预留印鉴时对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名章是否合法、达标进行查验,彻底堵住不发分子利用假印章进行金融犯罪的通道。这方面,常州市人民银行的做法很好,很值得借鉴。
五、公安机关应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的规定,创新社会治安防控手段,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提高治安管理效能,为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协同配合管理提供便捷的方法和抓手。
同时,公安机关要注重源头治理,在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应更加从严把关。一方面,加强对申领者的法制培训与技术考核,合格的才予以颁发;另一方面,依照《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章刻制企业总量进行规划和控制。我市目前已经取得公章刻制业特行证的有85家之多,远远高于苏州的46家,无锡的58家,常州的30多家。
六,各部门落实上述建议时,可按国办发〔2007〕36号文件的要求,发挥印章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盼望在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税务、银行等政府部门的协同配合下,我市的公章刻制业久乱不治的局面会得到根本的改变,为全民创业、万众创新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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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公安局 | 协办: | 民政局(老龄办) 人行 地税局 |
答复日期: | 2016-06-15 | |||
答复内容: | 葛维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公章刻制业管理水平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您提出如果通过行业协会的严格培训和加强考核,像深圳那样做到印章门店接待受理、通过网络传输数据、公安窗口审核备案并回传备案信息。 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机构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持单位或者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按照公安机关核定的内容和规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因此,由于备案流程是由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您建议的将备案环节交由印章店受理,目前还无法实施,我们将通过完善服务措施最大限度为广大群众、企业提供便利。 2、您希望工商部门发放经营证照的同时、税务部门在发放税务登记证的同时、民政部门在发放社团登记证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的同时就书面告知公章备案的重要性! 我局高度重视公章备案的宣传工作,也十分赞同您提案中提到在人民群众办理工商、税务、民政等相关业务时能够增加宣传告知环节,以便相关办理人员能够提前了解公章备案的法律法规和流程。目前,我们正在在协调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采纳相关意见建议。 3、您希望部门间有效协作,堵住不合法、不合格公章的去路。 我局非常赞同您的看法,也一直为部门协作积极努力,期间,我们牵头召开了由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参加的全市印章业管理座谈会,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调研工作,会同南通市国家税务局、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公章刻制备案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加强公章备案的源头管理和部门间的长期协作机制。 4、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发放的问题。 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一规定,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如果行政许可申请当事人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在审核确认相关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后,依法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为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加强对申领者的技术考核,合格的才予颁发。”由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且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如果增加没有法律规定的条件来提高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门槛,将与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相背。 5、关于行业协会。 为规范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和经营行为,提高场所行业自治能力,近年来,我市顺应社会变革、时代变迁和形势变化的发展需求,积极探索行业协会管理新路子、新方法,充分利用行业协会自我制约、自我管理机制,便捷、有效的延伸管理服务触角,为行业单位提供零距离的安全服务和保障,较好的填补了公安机关管理的盲点,同时也推动了场所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目前,我市已成立全市印章业协会,协会积极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报告,寻求政府层面对公章管理工作的支持;向人大法工委递交了立法项目建议,推动以地方立法形式加强行业管理;通过电话及党政信息平台两种方式,与环保部门沟通,争取他们支持淘汰污染大气环境、影响从业人员健康的劣质印章材料,倡导绿色环保印章材料,等等。我们认为,印章行业协会是沟通公安机关、企业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社会组织,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治自律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依托行业协会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经营行为,杜绝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无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发展环境。
南通市公安局 2016年5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