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提出者: | 曹建平 | 提案号: | 030 | |
标题: | 关于长江南通段船舶非法倾倒渣泥现象应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建议 | |||
提案内容: |
案由:长江南通段船舶非法倾倒渣泥现象应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长江南通段水域外来船舶非法倾倒渣泥,给我市长江饮用水水源安全和水域生态环境、长江河势稳定和航道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甚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何采取措施加强对非法倾倒渣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和整治,应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一、长江南通段船舶非法倾倒渣泥的基本情况
2014年8月以来,长江南通开发区至海门段水域陆续有大量外来船舶倾倒渣泥,这些船舶均成群结队来到南通,少则10来艘、多则20余艘,每艘船装载渣泥约1000吨左右,且一般均不办理始发签证。据船主反映,所装载的渣泥大多来自上海杨浦大桥及宝山附近,渣泥成分主要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到达南通后倾倒作业一般选择在夜间进行。
二、长江南通段船舶非法倾倒渣泥带来的危害
一是威胁长江饮用水水源安全。船舶非法倾倒的渣泥多为废弃物,不排除含有重金属等化学物质可能,而我市沿江开发区至海门段有多个饮用水源取水口,一旦有害物质倾倒入长江将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
二是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大量大量有害物质将对长江渔业资源、水生生物等造成影响,以致破坏生态环境;
三是影响长江河势稳定和航道安全。渣泥在水域航道堆积,将改变长江自然水流,破坏水文条件,造成航道堵塞;
四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渣泥运输船与货主之间经常发生拖欠运费等纠纷,有的还出现渔民上访事件,隐藏着大量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对监管和整治船舶非法倾倒渣泥的建议
一是坚持“三个联动”。即江海与陆域联动、条与块联动、执法与司法联动。要注重江海与陆域联动,对渣泥来源的岸上源头排查治理、水上联合打击整治多点推进;加强地方块管单位与条管单位、市级与县(区)级之间、各职能部门与渣泥来源地相应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要借鉴环保与司法联动机制,保持高压态势。二是抓好“三个结合”。即行政推动与社会力量发动相结合、堵与疏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要在政府及职能部门推动的基础上,通过媒体宣传,广泛发动社会力量提供举报线索,形成宣传发动和社会关注氛围;要在查堵源头的同时,对发现的渣泥运输船舶及时驱离;要加强定期巡查,加大夜间突击检查力度。三是把握“三个从严”。即从严监管、从严打击、从严防范。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非法倾倒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罚,以示震慑;要立足防范,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尽量避免或减少非法倾倒行为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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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南通海事局 | 协办: | 环保局;水利局;长航公安分局 |
答复日期: | 2015-06-30 | |||
答复内容: | 曹建平委员: 您在政协南通市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 长江南通段船舶非法倾倒渣泥现象应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 视的建议》(第030号)收悉。现结合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和长航 公安局南通分局的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加强“三个联动”、“三个结合”、“三个从严” 2014年8月份以来,部分船舶从上海载运建筑垃圾、工程渣 土至长江南通段抛卸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市委常委、 常务副市长韩立明同志指示,2014年8月29日,“长江南通段船舶 非法倾倒渣泥及渔民上访事件处理协调会”在南通海事局召开,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市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 海洋与渔业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水警支队、长江航运公安局 南通分局、南通海事局分管领导和职能处室负责人,南通市政府 办综合七处、南通市信访局接访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明 确,整治船舶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要各方联动、各司其 职,做到“三个联动”、“三个结合”、“三个从严”,形成了 会议纪要。会后,市城管、环保、水利、海渔、交通、水警、南 通海事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联合发出通知,禁止在南通行政区 划内违法接受消纳渣土。 (一)加强“三个联动” 在处置渣土抛卸入江事件中,南通市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 机制巳基本成熟,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按照“三个联动”的要求, 能够快速反应、联动处置,形成合力。我局多次会同长航公安南 通分局、海门经济开发区、海门市城管等部门对新江海河内锚泊 的渣土运输船实施驱离。同时,向江苏海事局报告,与常熟、太 仓海事局建立了跨行政区划的联动执法机制,三地海事机构巳对 30多艘渣土运输船未携带证书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2015年3 月24日夜间,我局接到洪港水厂附近水域渣土抛卸入江举报信息 后,立即现场取证、核实,将情况通报市环保局、水利局、城管 局、长航公安南通分局、长江上海航道处等部门,相关部门开展 联合处置。 进一步建立完善县级政府层面联动机制。长江白茆沙北水道 B#10号浮附近水域为抛卸渣土的重灾区,该水域非我局管辖,而 按照水利、长航公安等部门关于水域沿长江轴线划分的标准,海 门市水利部门、长航公安南通分局海门派出所对该水域具有管辖 权。2015年5月9日夜间,我局巡查发现“常联海浮58”在B#10号 浮抛卸渣土,因非我局管辖水域,只能移交常熟海事局处置。因 此,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级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联动机制、 跨海事管辖的联动执法机制,由具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参加联动。 (二)加强“三个结合” 按照“三个结合”的要求,我局将抛卸渣土列入日常巡查执 法重点事项,与在港作业浮吊签订不装卸渣土承诺书,向辖区沿 江沿海各岸线使用单位发文要求,将船舶抛卸渣土列入所属码头 水域安全巡查重点内容。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我局注重开展突 击检查,如2015年5月9日夜间,巡查发现“常联海浮58”在B#10 号浮抛卸渣土,及时与长航公安南通分局联动,对逃逸的“常联 海浮58”及作业人员进行控制。 在“三个结合”中,需进一步规范举报行为。2015年3月24 日夜间,“中兴机8866”轮在洪港水厂水域抛卸渣土,渔民上船 索要费用不成致双方发生打斗行为,之后渔民才向我局举报。因 此,属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渔民及有关人员的宣教, 社会人员发现抛卸渣土行为要及时取证举报,不得擅自行动,特 别要坚决禁止以此为要挟索取费用等非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加强“三个从严” 抛卸渣土入江行为一旦查实,根据所抛渣土是否含有危险废 物、污染物质,立即启动联合调查程序,由各有权处置部门进行 立案调查。 一是建立会商制度,及时移交刑事立案。环保部门应根据渣 土检测情况,对满足刑事案件移交条件的,及时启动司法联动机 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水利、航道等部门应根据所抛渣土数量累积等因素,对符合刑事案件移交条件的,建立移交 前会商评估制度,由拟移交部门召集公安、法制等部门,经会商 认为符合移交刑事立案的,应及时移交。 二是根据抛卸位置,明确行政立案部门。对不满足刑事立案 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航道法》、《防洪法》 等法律要求,根据抛卸水域位置,分别由有关单位依法立案调查。 对抛卸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由环保部门立案调查;对抛卸在 航道范围内的,由航道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对抛卸在其他水域的, 由水利部门立案调查;抛卸渣土中的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由海事 机构立案调查;对立案调查部门存在异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根 据实际情况指定部门调查。立案调查部门应尽快启动立案程序。 二、认清本质,源头打击 抛卸渣土入江行为的本质是非法套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处置费,涉嫌经济犯罪,船舶仅是渣土运输的工具和中间环节, 其源头位于岸上,上海、南通两地幕后指使人为源头和主谋。要 从根本上杜绝,必须实施源头打击治理。在整治过程中,我局和 环保、水利、公安、城管、航道等职能部门始终将查找源头、实 施源头打击作为重要突破口。 根据我局目前掌握的线索,接卸外来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位 于南通的源头主要有两处。一处位于海门市临江新区临江工业园A 区(十三匡河与十八匡河之间),附近江滩建设土方堆放场地,搭 建简易码头,用于接卸土方作业,且临江新区管委会与上海丰宝 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 “土方堆放合同”(2014年11月1日签订,堆 放土方100万方;2014年12月20日,海门市临江镇人民政府出具了 该地块急需填土300万方的证明,土方由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 任公司华东分公司提供)。另一处位于启东大洋港启扬高速公路工 程项目部,与上海方面签有需要工程渣土用于修路的合同。经与 海门市临江镇政府、启扬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部沟通,双方与上海 方面签订的合同基本未履行,涉嫌签订虚假合同将渣土由上海出 运,然后选择在长江水域抛卸,非法套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 置费用。 对此,下阶段我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推动政府实施源 头打击治理:一是在市级层面禁止外来渣土入通的基础上,各县 (市/区)政府应全面禁止所属行政区划内有关单位接收外来建筑 垃圾、工程渣土,参照2014年9月份南通市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 于依法打击违法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行为的通告》,落实 相关要求。二是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对辖区是否存在外来建 筑垃圾、工程渣土及签订合同、协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未经 有权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合同一律责令立即终止,并及时将撤销 终止情况及时函告上海市建筑渣土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三 是对屡禁不止的,应由公安机关申请办案经费,以非法套取建筑 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涉嫌经济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全力配合,根据非法套取获利额度,量刑处置。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三个联动”、“三个结合”、“三个 从严”要求,继续会同环保、水利、公安、航道、城管等职能部门加强联动协作,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坚决依法打击抛卸渣土入 江行为。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抛卸渣土入江行为处置的关心和支持。 南通海事局 2015年6月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