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64/2023-08856 | 分类: | 工业、交通\化工 批复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复〔2023〕92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15 | 发布日期: | 2023-08-1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四至范围的批复 |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四至范围的批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调整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四至范围的请示(通开发管〔2023〕6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南通开发区化工园区)四至范围。南通开发区化工园区总面积11.7平方公里,范围为:东至东方大道,西至长江,南至海堡路,北至江海路。
二、本次腾退范围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应于2025年底前完成搬迁或关闭退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消防应急等属地责任,按照机构不撤、标准不降、设施不停的要求,常态化运行基础配套设施,确保在企业如期清理的同时,环保要求不降低、安全生产不出事。
三、南通开发区化工园区要坚决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导向,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及省实施细则,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切实加强源头管控、风险防范,严禁在腾退范围内新建化工项目。
四、南通开发区化工园区要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认定办法》(苏化治〔2019〕5号)、《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苏工信规〔2023〕1号)、《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通过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发〔2023〕38号)等要求,强化园区管理机构、安全环保监管力量建设,进一步提高园区规划建设、安全监管、污染防治、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能力,持续提升园区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水平。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