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07264/2018-10294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通政发〔2018〕58号 | ||
成文日期: | 2018-11-22 | 发布日期: | 2018-11-22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市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于服务国家经济建设、支持部队改革强军、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系列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考评体系,进一步提高安置政策执行力,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要认真落实《兵役法》《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突出重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扎实有效的举措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广开渠道,积极协调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工作岗位,按照规定时间抓紧任务落实。各级政府要积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资金保障投入,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等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确保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安置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含)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等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中央、省系列安置法规政策,进一步统筹资源、拓展渠道,确保岗位安置质量,避免因安置政策不落实产生新的安置问题。要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工作力度。有接收任务的市、县(市、区)必须提供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安置退役士兵。要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工作,严格落实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的比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全市各级安置部门要推行“积分选岗,阳光安置”,通过量化服役期间贡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健全监督机制,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确保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此次下达的退役士兵岗位安置计划是刚性任务,各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用人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采取考试竞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三、认真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政策
各地要严格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和自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减去已在部队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
回到地方后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增发不低于10%。其中,《安置条例》规定的四类重点安置对象,当地政府还应增发一次性创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县(市)区安置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当地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基础,士官服役期间,每增加1年原则上按不高于10%增加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安置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四、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
各地要健全培训体系,完善政策制度,推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要严格规范宣传动员、报名招生、教学教育、考试考证、经费管理和就业服务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参训率、合格率和就业率达到省定目标;要调整优化培训结构,合理确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项目培养工程,满足退役士兵多样化需求。要高度重视选拔和聘用退役士兵到村(社区)工作,将退役士兵培养成为基层建设发展的带头人;要积极拓展退役士兵就业渠道,通过组织就业专场招聘会、推介会等方式,促进退役士兵尽快就业;要大力培育和宣传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引导更多的退役士兵踊跃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潮。
五、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地要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地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给退役士兵发放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各用人单位要依法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对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严格落实服现役年限和符合《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龄政策,保障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监管
各地要健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发挥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全力抓好各项安置计划的制定和落实。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政策落实督导机制,建立奖惩措施。对执行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和退役士兵相关法规政策不力的,通过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地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追责。
附件:1.部省属单位接收安置2017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计划表
2.区、市有关部门接收安置2017年冬季符合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计划表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2日